天津北方网讯: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近日,天津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对《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报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条例》中明确了禁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以及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禁止携带物品】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重量、体积等超过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三)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
(四)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充气气球;
(五)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六)外表尖锐、无包装易碎等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阻碍列车正常运行或者强行上下车;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穿)越高架、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
(四)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五)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六)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七)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八)向列车或者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九)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一)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1日,可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天津市司法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52号,邮政编码:300191;也可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箱反馈意见,传真:022-83597660,电子邮箱:lifasanchu@tj.gov.cn。
运营安全基础要求
【基础条件】新建、改建、扩建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设计应当遵循适度超前原则,满足轨道交通发展中的运营安全需求。
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人民防空安全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为运营提供基础条件。
【建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轨道交通工程的规划、设计应当合理连通周边大型居住区、商业区公用设施等建筑,保障出入口的数量和功能,满足紧急疏散的安全需求。
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周边物业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设施管理】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自动售检票、站台门等设施设备和综合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准入技术条件,符合线网接入标准,实现系统互联互通、兼容共享,满足网络化运营需要。
【试运行】新建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工程验收,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满足轨道交通试运行条件的,可以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不少于3个月,其中按照开通运营时列车运行图连续组织行车20日以上。
建设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向运营单位提供完整的档案资料。运营单位应当全程参与轨道交通工程按照规定开展的不载客试运行,察看系统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落实。
【初期运营安全评估】新建轨道交通试运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消防、人防等专项验收,并取得验收文件。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及专项验收合格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投入初期运营。
设施安全与保护
【专业设施】轨道交通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
轨道交通设施存在设计、施工、制造或者安装缺陷,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各自采购的设施,应当督促设施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消除缺陷。
【商业设施】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车站周边等区域设置商业、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施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
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得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保护区控制】在建和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按下列标准设置安全保护区:
(一)地下车站主体结构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电缆隧道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100米内。
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前两款规定,在具备条件的安全保护区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保护区施工】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桩基础施工、勘察钻孔、灌浆、喷锚、抽取地下水、地下顶进作业;
(三)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四)在过河隧道段挖掘、疏浚河道;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筑物、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或者使用明火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
运营单位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作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地下管线管理】敷设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巡查和维护,并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建立管线基本信息共享制度和运行状态通告制度。进行地下管线抢修抢险作业时,应当保证轨道交通设施安全,避免影响运营。
检查维护地下管线需要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配合的,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既有物安全管理】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险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种植物、杂草、堆积物等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修剪、清除,必要时应当采取改移措施。情况紧急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新建物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新栽种植物的,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
轨道交通沿线绿化,应当符合相关规范,预留轨道交通检修维护条件并提供便利。
【禁止行为】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高架线路、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自动售检票等设施;
(二)损坏和干扰视频监控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及站外附属设施;
(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四)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监测、安全防护等设施;
(五)在桥墩或者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拉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六)其他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运营组织安全
【安全运营职责】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工作机制;
(二)保证安全运营资金投入;
(三)建立并落实安全运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制度;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五)定期检查安全运营工作,及时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六)接受轨道交通线网运营管理平台的网络化运营统筹指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设施管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设施定期检查、检测评估,及时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并保存记录,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巡查防控】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轨道交通设施和安全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
巡查人员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逾期不改正的,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从业人员】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置满足运营需求的从业人员,按相关标准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行车调度员、行车值班员、信号工、通信工等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考核,审查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岗位工作。
轨道交通列车驾驶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列车驾驶员定期开展心理测试,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改扩建管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改建、扩建、设施重大养护维修、更新改造或者系统调试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需要停运作业的,应当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同意;不停运作业的,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段。
【安全评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线路进行安全评估。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乘车安全】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乘客安全乘车行为作出规范。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管理,维护运营安全秩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乘客,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对拒不改正的,报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发现携带前款规定物品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发现携带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违禁品、管制物品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
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告。
来源: 天津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