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章的保管、交接
(一)村委会印章由专人负责保管
1、村委会公章一般情况下由专人负责保管,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其他村干部或村工作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2、严禁管理员或其他人员私自将公章带出村委会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使用,需登记在册,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做好记录后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对盖章内容进行把关。借用人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章使用损坏。
实行村民小组印章集中统一交至村委会管理,坚持以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保障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坚持村民小组印章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基础上,变印章使用的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将村民小组部分印章统一集中,由各村与街道有关部门共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