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在1988年,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在1988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宪法修正案。
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在1988年,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在1988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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