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我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据介绍,按此规定,4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可将建筑层高基本控制在三到四层,这一规模的村民住宅,即使通过村民自建也基本能保证建设质量安全。
经自治区住建部门测算,我区乡村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450平方米以内,人均住房面积可以达到小康标准,满足乡村居民对住房改善的愿望和要求。避免村民住宅高度及大小差异悬殊,也有利于乡村风貌协调美观。对违反建筑面积限制的建设工程,将以不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