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动不动就喊要断绝父子关系,你以为说断就能断吗】
一、断绝父子关系协议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你与父亲之间的父子血缘关系属于身份关系,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血亲关系多因血缘关系而形成,血缘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因此,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作为子女仍然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二、自然血亲解除方式
自然血亲的法定解除包括父母送养子女和父母子女一方死亡。送养子女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拟制血亲解除方式
拟制血亲可以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终止,也可以因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而终止,除非是收养的亲属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
四、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收养法处理。
综上,收养关系发生于《收养法》施行之前的,应当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收养关系发生于《收养法》施行之后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间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