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危害特别严重,影响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危害严重,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危害较严重,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危害较轻,影响较小的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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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是指对包括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是指对包括我县在内2个以上县区造成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出现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是指出现死亡病例;或者出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的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是指出现50人以上、100人以下健康损害症状,但无人员死亡的事故。
5、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预案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