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元旦节期间,家住重庆市渝中区的徐女士准备拍一部个人写真集,特地来到沈某的美发店要求他帮自己做一个漂亮的发型,理发师沈某上前接待并详细地询问徐女士想做一个什么样的发型,徐女士某要求沈某根据自己的脸型和整体气质做一个“波浪卷”的烫发头,沈某当即表示能够按照徐女士的要求做好。将近两个小时过后,本以为大功告成的沈某带徐女士来到镜子前检验美发成果,然而徐女士却发现刚刚做好的这个发型并不是自己想要的那种“波浪卷”的烫发头,沈某帮自己做的这个发型完全不符合自己的气质,非但没有让自己更显漂亮,反而老气了很多,徐女士非常难过,要求理发店赔偿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女士不能向理发店索要赔偿损失,我国当前还没有出台如何处理在美容美发过程中出现的理赔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条款,本案中的徐女士对理发师沈某是否给自己做错发型也无法举证。基于此点,徐女士与该理发店之间的纠纷只能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女士可以向该理发店索要赔偿,本案中的徐女士从来该理发店做发型的那一刻起就与这家理发店之间形成了一个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徐女士有向未按合同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
【分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徐女士来到该理发店做发型,从他接受该理发店工作人员的服务开始,她就已经和该理发店形成了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理论上来说,理发师沈某应该按照徐女士当初的要求给顾客徐女士做“波浪卷”烫发头,但是结果沈某并没有做出徐女士要求的发型,这是与双方的合同约定相违背的,理发师沈某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理应承担对徐女士不利的法律后果。但是,徐女士当初和理发师沈某之间形成的仅仅是一个诺成性合同,两人之间只是一个口头商定的结果,而没有做出纸质版的合同来做约束,这种口头协议对本案并无效力,事后取证也非常困难,使得徐女士起诉到法院一点法律根据都没有,势必会因为缺乏证据遭到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定。
目前,像徐女士的这类案件确实很多,顾客在与理发师之间商定服务效果的时候,往往只是进行口头上的约定,由于没有留下相关的证据,或者是因为面对突然出现的服务结果没有做好心理准备,常常会因无法举证或证据不足而最终被法院拒之门外。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双方应该进行协商调解来处理赔偿纠纷,如果实在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美容美发协会进行投诉。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