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制报
“这么贵的手机就这么卖给一个孩子,也不问问孩子的爸爸妈妈同不同意,现在他们不同意退货……”近日,宋先生带着一部新款手机赶到长兴县消保委反映情况并求助。宋先生还在上初中的女儿小宋悄咪咪跑去手机店买了一台新款手机,再加上碎屏保险和充电头之类的,一共花了7398元,“她自己用压岁钱买的,我们家长事先一点也不知道”。
这手机到底能不能退?消保委工作人员搬出了民法典。最终,店家收回手机,一次性退还7398元。
“压岁钱是我和孩子她妈给的,有1万元。”宋先生说,这钱本来只是给孩子压压岁,等孩子开学了用于交学费和购买学习用品。后来,宋先生和妻子觉得这么多钱放在孩子身边不安全,就向小宋问起这笔钱,不料小宋却支支吾吾,在父母的再三追问下才承认钱拿去买手机了。
小宋把藏着的手机拿出来后,宋先生发现手机已经开过机但还没插卡,也没有任何损坏。于是,他立即找到手机店要求退货退款,但遭到拒绝。
消保委工作人员当场受理投诉后,立即让宋先生带上女儿的身份证一道前往手机店,作进一步调查,并现场组织调解。
经现场调查确认,购买该手机的确实是一名年仅16岁的未成年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也未经家长同意。手机店提出,他们卖给小宋手机是正常的销售行为,“没有规定说,购买手机必须出示或核验身份证件,手机也是小宋自己亲手挑的,我们店没有误导销售”。
“根据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消保委工作人员告知手机店家,小宋只有16岁,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也就是说,未经小宋父母的同意、追认,小宋与你们店家达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店家理应退还消费者的购机款。”
手机店家认识到此前的行为不妥,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主持下与宋先生达成和解:店家收回手机,全额退款。
律师释法:
“为长兴县消保委引用民法典条款调解压岁钱消费纠纷点赞!”曾获得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称号的浙江中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苏迪亚说,他也是民法典宣讲团成员。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苏迪亚说,在这起事件中有两个法律关系需要阐明:一是小宋获取的压岁钱就是她自己的,因为这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是考虑到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情况、心理状态等因素,8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巨额游戏充值、大额打赏给网红主播、购买奢侈品等行为,需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方为有效。
“如果小宋用压岁钱不是买手机而是买零食或学习用品,家长就不能要求商家退还。”苏迪亚进一步解释,根据民法典法律条款规定,8周岁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一个分界线和节点;给孩子压岁钱在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应当归受赠人所有,“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压岁钱最好由父母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