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会见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工作,原则上,能够进入看守所完成会见的只有执业律师(在上海市,仅持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能直接参与会见,还需要办案机关出具《律师助理身份核实情况反馈单》),但对于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案件,由于语言不通的因素,无论是办案机关提审还是律师的会见,都必须有翻译人员陪同,尤其是办案机关的提审,翻译人员需要将讯问笔录的内容告知当事人,且在笔录中签字,对翻译人员当然是不可或缺。
那么,作为刑辩律师,应当完成哪些手续方可带翻译人员进入看守所一起会见呢?笔者在此以上海市为例,结合办案经验,谈谈这个问题,以供同仁参考。
一、翻译人员允许参与会见的相关规定
1998年,公安部发文生效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就已经规定了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可以申请聘请翻译人员的规定,该条文先后经过2012年修正、2020年两次修正,相关规定如下:
1998年规定
第四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准许。
第四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第四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公安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公安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012年规定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审查。对于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许可;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及时通知其更换。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2020年规定
第五十四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申请。办案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对于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其更换;不具有相关情形的,应当许可。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可见,虽然关于律师会见的习惯规定有在调整,但刑辩律师为了依法完成会见工作,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带翻译人员陪同会见。一般而言,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时,需分别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理机关申请获取许可。
二、翻译人员的要求
首先,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国籍以及语言,所聘请的翻译人员应当具备该语言的相应证书;
其次,根据现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只要翻译人员不具备以下情况,原则上办案机关就应当许可其会见: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办案机关可能还会要求翻译人员必须是办案机关指定的人员,但这一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常规程序及材料
如果律师联系市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询问带翻译人员陪同会见的规定,看守所工作人员一般会告诉需要翻译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件、翻译证件、办案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律师一同到场办理会见手续。那么这些材料怎么准备呢?
(一)联系翻译公司出具介绍信、获取翻译人员身份证及翻译证书
首先,律师需要联系翻译公司,双方安排好具体的翻译人员,然后由翻译公司出具一份给办案机关的介绍信,基本格式如下:
此外再由翻译公司提供具体翻译人员的身份证件、翻译证书、联系方式,这些材料都是律师向办案机关申请允许翻译人员会见的基本材料。
(二)联系办案机关申请出具允许翻译人员会见的证明
实践中,涉外刑事案件的样本相对很小,很多办案机关(含公、检、法)可能也没有太接触过涉外案件,所以当律师提出申请翻译人员陪同会见时,部分办案机关可能之前也没有出具过相应的证明文件,加之这种证明文件也没有格式模板,为了避免时间拖延,律师在提出申请的时候可以提供一份格式文本供办案机关内部汇报审批、参考使用:
(三)律师和翻译人员共同会见需要携带的材料清单
1、刑事委托书;
2、律师会见介绍信;
3、律师证原件、复印件;
4、翻译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翻译人员翻译证书原件、复印件;
6、翻译人员参与会见许可证明(一次核实、多次有效,每个阶段仅需办案机关开具一次即可);
7、个人健康状况承诺书(疫情防控期间使用)。
上海市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一般是上海市看守所(也叫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律师预约好会见时间之后,和翻译人员一同按照预约的时间在看守所门口办理手续即可进入。
四、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注意事项
1、会见期间不能携带任何电子设备,需要提醒翻译人员在会见之前一并存起来;
2、要求翻译人员对案情保密,可事前与翻译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并向当事人说明这一情况;
3、制作《会见笔录》,在会见结束时由翻译人员读给当事人确认,确认完毕后由翻译人员和当事人在《会见笔录》上签字确认。
4、鉴于:外国籍犯罪嫌疑人不仅能够和律师会见,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依法还可探视。律师在会见过程中,为提高会见效率,可以将重心集中于案件本身,对于当事人案件以外的日常生活事宜,可由其在外交、领事探视时另行交流。
文: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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