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标文件差错的处理错误的是,投标文件错误一致如何处理

首页 > 书籍文档 > 作者:YD1662023-12-31 15:38:04

关于投标文件差错的处理错误的是,投标文件错误一致如何处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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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文件差错的处理错误的是,投标文件错误一致如何处理(2)

亚利聊政采 ,每周二与你相约。

最近,有人在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中提了个问题很有代表性:如果招标文件有重大缺陷,应该怎么办呢?

问题是这样描述的:一个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都规定了,“本项目需要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但是,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都没有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具体的价格扣除比例。投标时,部分投标人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也有投标人没有提供声明函。评标时,专家都认为,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小型、微型企业具体的价格扣除比例,应该不予认可。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不行,又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这时,评审专家又认为,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无法评审,应予以废标。采购人代表因为项目进度原因,坚持不再重新招标,不同意评审专家的废标意见。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来分析—下该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做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9项要素中,明确包括,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该采购代理机构在公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投标邀请中,均规定了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可以说,政策功能的规定比较全面。但由于本项目是服务采购项目,不涉及货物,与节能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强制采购”以及“采购本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无关。在采购过程中,只需采取“价格评审优惠”的措施,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该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编制,反映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也不熟悉公开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因此,招标文件除规定本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外,还应当规定具体评审办法,如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具体扣除比例到底是6%、7%,还是9%、10%?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会以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情形,被追究法律责任。查阅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可以发现11个处理此类问题的公告,都是财政部在对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查出的,如第四百三十一号、第五百九十四号等,采购代理机构都为此受到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行为,如果不自行纠正,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根据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具体扣除比例,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时,因无法计算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导致投标报价不能进行调整;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因无法计算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导致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不能进行调整。其结果都将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标,政府采购的“价格评审优惠”的政策措施,无法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

本项目重新评审属违法行为。在评标结束后,只有出现法定情形,采购代理机构才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招标文件存在违法行为或重大缺陷,不是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组织重新评审。

那么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如何处理呢?

我认为,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按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但本案例评标过程出现争议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对此问题不重视,错过了纠错的最佳时机。二是如果在评标结束后,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在本案例中,由于没有具体的“价格评审优惠”标准,是否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情形复杂,不仅没有具体“价格评审优惠”标准,要约邀请也存在缺陷。这种情形,就只能采取报财政部门备案、发布终止公告、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例中,终止采购活动的责任是由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过错。根据《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供应商提出赔偿投标损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招标文件编制责任重大。

亲爱的政府采购同行,对“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如何处理”,你有什么好的做法吗?欢迎在留言板上分享。也欢迎大家把采购实战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在8月2日上线的易采通APP2.3版有问有答频道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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