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成都市金牛区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
根据成都市“市长公开电话”登记办理单线索,投诉人任某反映其在参与成都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组织的“川藏”游行程中,个人权益受损。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根据此线索对该公司展开调查,发现该公司在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平台以发布旅游产品信息的形式招徕旅游者,并为旅游者提供领队、交通、住宿、保险服务。2022年10月14日,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该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正式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抖音平台招徕旅游者,并为招徕的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至案发近两年内共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18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2年12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责令该公司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并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责任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经协调,该公司对投诉人任某退费7825元。
【案例评析】
我省是全国旅游大省,旅游资源丰富,深受全国各地游客喜爱,旅游市场前景广阔。2022年,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四川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规划》,明确“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和文化旅游强省”的发展目标。在此背景下,营造安全健康的旅游环境对于我省树立良好的旅游形象、促进旅游经济复苏发展至关重要。部分无资质的商家或个人打着“自驾游”“户外运动”等幌子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与我省旅游经济健康发展背道而驰。对成都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的严查快处,有力震慑不法分子,引导旅游从业者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旅游时要选择资质齐全的商家。
案例二:成都市双流区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90余位家长投诉举报称某教培机构跑路,卷走家长近百万学费。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前往现场检查,发现该机构已关门停业,同时还存在无证办学的行为。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教培机构自2021年3月开始,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面向3岁至8岁的学生开展英语戏剧表演、创意绘画、乐高等艺术类培训活动。期间共招收107位学员,通过预收资金方式收取学费109286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2022年3月24日,双流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该机构退还学费,并处以罚款3278592元。
【案例评析】
随着国家对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整顿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教培机构无疑是迎来了自己的“寒冬”。在这样的背景下,已有多家国内培训机构巨头“爆雷”*,更有大大小小许多培训机构纷纷卷钱跑路。本案中,执法人员督促教培机构积极与家长协商,妥善安置学生,在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作出处罚,实现了有效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警示经营者的效果。同时,消费者选择教培机构时,要查证办学资质、选择已经进入资金监管平台的合法合规培训机构。
案例三:乐山市峨边县五渡镇、平等乡部分快递企业网点违反快递服务标准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4日,乐山市邮政管理局接到举报人反映,峨边彝族自治县五渡镇、平等乡有快递企业网点违规收费。经核查发现峨边县五渡镇、平等乡四个快递品牌企业网点未按照《快递服务》(GB/T 27917.2-2011)标准提供快件投递服务,涉嫌违反《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乐山市邮政管理局决定对上述网点所属的四家快递企业分别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峨边县五渡镇、平等乡四个快递品牌企业网点未按照《快递服务》(GB/T 27917.2-2011)标准提供快件投递服务,并以3元/件收取用户上门取件费。四个快递品牌在五渡镇、平等乡每日到件量共约110件左右。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乐山市邮政管理局责令四家快递企业改正,分别处罚款1.5万元。
【案例评析】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标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活动,保障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邮政管理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监督快递企业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快递服务》(GB/T 27917.2-2011)标准,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警示性。同时提醒消费者,使用寄递服务时不仅要关注快递企业收寄服务,还应选择在收件地具备运递能力、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诚信经营的快递企业进行寄递,以免影响寄递服务体验和寄递时效。
案例四:遂宁市开发区某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接群众举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遂宁市开发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内的会议室有一名讲师正手握话筒向约50名老年人开展有关灵芝健康知识讲座,背后电脑投影播放PPT文件中,对灵芝描述含有“预防肿瘤、对肿瘤放化疗增效减毒”等文字。其行为涉嫌虚假宣传,遂即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28日,当事人以四川某电视台栏目组观众服务中心的名义,每天邀请50余名老年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开展会议销售活动。在活动现场,当事人工作人员向老年消费者宣传“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具有“可以治疗糖尿病、心梗、脑梗、防癌、治癌……”等疗效。在现场播放的《现用11》MP4文件中,将工作人员介绍为“观众服务中心主任”;播放的《5灵芝PPT》PPT文件中,宣传“破壁灵芝孢子粉灵芝胶囊”具有“1. 抗肿瘤作用…2. 预防肿瘤…3. 增强人体免疫力…4. 护肝解毒,预防肝炎和脂肪肝…”等疗效。经向四川某电视台媒体中心函询,该栏目没有设置观众服务中心;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所售商品具有治疗、预防等功效的相关依据。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2022年3月21日,遂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0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利用老年人向往身体健康的心理,通过会议宣传、健康讲座等形式,混淆保健食品与药品之间的概念,采取夸大宣传产品用途及效果等不正当营销手段,将保健食品功能宣称具有治疗疾病的疗效,推销其所谓的“产品”,诱导消费者购买,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严厉震慑了意欲打宣传“擦边球”的市场经营主体,引导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五: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某诊所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1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XX中医诊所宣称可以完全治愈癌症,涉嫌虚假宣传”。根据举报线索,该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下街“XX诊所”病人接待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玻璃大门上张贴的内容和内部放置的宣传单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该局于2021年12月30日对XX诊所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在其病人接待场所大门左侧张贴有“收费低于国内外,疗效超前全世界”等内容。大门右侧张贴有“一、中医治好晚癌;二、中医治好疑难病;三、中医治好疫病”等内容。正对大门处有立于地上的招牌,招牌左侧有“早已攻克了癌症的中国医案”、右侧有“治愈晚期癌症可签约有证书”,中间下部有“中医完全治好晚癌、中医治好疑难杂病”等内容,广告内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龙泉驿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00000元。
【案例评析】
医疗行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医疗广告如出现欺骗、误导情形,可能影响病人的选择,延误疾病治疗,严重危害群众权益。同时,该诊所地处洛带古镇,游客较多,违法广告影响恶劣。该案件的查处,在打击民生重点领域广告违法行为具有代表性,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六:泸州市合江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收取垃圾处理费、电梯能耗费等费用案
【案情简介】
合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合江县XX小区业主投诉,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江分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垃圾处理费、电梯能耗费、装修管理费等费用,要求该物业管理公司予以退还。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合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在负责该小区前期物业期间,违规收取了该小区3000余名业主的垃圾处理费、电梯能耗费等费用共计约130余万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2022年1月28日,合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合市监责退〔2022〕01号),依法责令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将违规收取的电梯能耗费578500元、装修垃圾处理费723300.70元 ,共计1301800.70元退还给该小区业主。并依据国务院令第585号《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20720.28元(大写伍拾贰万零柒佰贰拾元零贰角捌分)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1.本案属于小区物业乱收费问题,关系民生问题,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性;2.本案涉及3000余名小区业主切身利益,当事人违规收取项目多,涉及面较广,涉案费用高达130余万元,调查取证难度较大;3.本案属于诉转案查办案件,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体现。
案例七:眉山市彭山区某家具销售部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某家居工作人员使用虚拟软件向各个楼盘业主打电话推销产品。执法人员对某家具销售部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该家具销售部前台电脑内有8个含有消费者个人信息的xlsx表格,2022年1月6日,该家具销售部涉嫌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被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调查,该家具销售部电脑里的8个xlsx表格中分别登记有8个楼盘的业主姓名、楼栋号及联系电话共计4291条。
以上表格内个人信息内容来源有的是通过第三方公司获取,有的是该家具销售部的销售人员通过门上或墙壁上粘贴的装修证上获得的信息资源或扫楼时通过询问获取的联系方式,且均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个人信息。该家具销售部收集的个人信息由销售人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电话联系向其推销某品牌家居产品。
该家具销售部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2022年3月28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家具销售部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近年来,家具建材行业通过各种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在未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以短信、电话联系等的方式向其推销产品,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本案中,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处罚,破除了行业陋习,有助于规范商家经营行为,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成都市武侯区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案情简介】
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2022”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标示的医美项目价格涉嫌存在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误导性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该公司门店收费价目表上,“耳软骨综合隆鼻5项”项目同时标示为33800元和“耳软骨综合隆鼻5项(特价)29600元;“定制综合美鼻7项(院长定制)”同时标示为100000元和“院长定制美鼻7项(特价)”特价49800元。在同一经营场所对同一服务项目同时采用不同的名称、价格进行标示,标价内容不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构成“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网络平台上销售的“耳软骨综合隆鼻”项目标示的门市价33800元、“院长定制美鼻【肋软骨鼻综合】”项目标示的门市价100000元,均无真实销售,无成交记录,也无法提供真实、明确的市场价比较来源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构成误导性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2年4月12日,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予以警告,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成都倾力打造“医美之都”,近年来,医美行业蓬勃发展,部分医美公司为了吸引顾客,纷纷推出“巨额优惠”,但仅仅是在标价上做文章,并没有将真实优惠给到消费者。消费者在选择医美项目时,要多比较,多了解,不要被表面的优惠所误导。
案例九:达州市开江县某个体工商户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5日,根据四川省“春雷行动2022”专项执法工作安排,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某乡镇两家燃气具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两家燃气具经营部销售的标识为“OPAICN”等名称的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产品标识不完整,涉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已另案处理)。经现场核实,上述燃气灶均来源于本案当事人。该局经明查暗访后会同公安民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库房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待售的各种燃气灶共计49个规格1012台(含部分无产品名称,无厂名厂址等标志内容的燃气灶)。经抽样检验,涉案燃气灶仅有61台检验合格,951台热负荷、熄火保护装置和标志项目不符合GB 16410《家用燃气灶具》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涉案燃气灶系当事人从广东沿海一带无名生产厂家购进,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无法提供涉案燃气灶的购进和销售票据、记录台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供货方的经营资质等材料,无法说明合法来源,违法所得无法查证。除检验合格的61台燃气灶外,涉案燃气灶951台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值人民币128115元。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燃气灶951台;2、罚款384345元;3、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因当事人经营伪劣产品,数额较大,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案于2022年3月15日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案后已立案侦查。
【案例评析】
近年来,全国部分地区燃气事故多发频发,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本案查处的劣质燃气灶数量较大,从源头上遏制了其在各地,特别是城乡接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蔓延的趋势,有效防范和化解了燃气领域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达到了查处一案,警示教育一片的示范效果。
案例十:达州市开江县某殡仪服务站涉嫌重复收费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7日,根据“春雷行动2022”工作安排,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殡仪馆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相关殡仪服务收费标准文件进行收费,而是自定标准以白天700元/具、夜间960元/具的“一口价”对其遗体接运项目进行收费,同时将遗体接运中包含的抬尸费另算为延伸服务费,涉嫌存在重复收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开江县市场监督局依法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经查,当事人在从事遗体接运过程中,未按照《关于我县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件要求按往返实际公里数计算价格,自定标准以白天700元/具、夜间960元/具的“一口价”对其遗体接运项目进行收费。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一)殡葬服务应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之规定,抬尸费用应包含在遗体接运费内,当事人却将抬尸费用制定为延伸服务,以“上、下尸体每次”(230元/次-330元/次)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属重复收费行为。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有关帐目等材料,违法所得无法查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万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案例评析】
殡葬行业的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极易引起公众强烈的不满,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民生价费问题之一。本案执法部门规范殡葬行业价格秩序,整饬乱象,解决老百姓的“后事”之忧,消费者也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收费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