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万物不断更替,生老病死乃自然规律。自然规律不可抗拒,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可能珍惜自己。保全物质财富固然重要,但保全人自身更显根本。保全人自身有多种方法,其中,购买人身保险是重要途径。人身保险主要包括三大类,即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1.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保险,主要包括普通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
(1)普通人寿保险。
普通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期限的确定与否,死亡保险又可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终身死亡保险。其中,前者也称定期寿险,只提供一个确定期间的保障,如5年、10年、20年或者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后者也称终身寿险,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是终身保障,也即保险公司要一直负责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
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单规定的日期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目前,生存保险主要有终身年金保险和定期年金保险两类。其中,前者是指保险公司给付年金至被保险人死亡为止,是不规定给付期限的年金保险;后者是指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年金,约定期满或者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保险公司终止年金给付。
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混合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还是生存至期满,保险公司都将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该类产品的特点是储蓄功能比较突出,在形式上类似于零存整取的储蓄产品,因此也有人称为“储蓄保险”。由于该保险集生存保障和死亡保障于一体,所以保险费率比较高。目前国内流行的各种长期寿险保单,大都是在标准两全保单基础上设计的。
传统寿险产品功能较为单一,主要以保障和储蓄功能为主。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和保险技术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传统寿险产品的基础上,出现了一些适应市场新需求的创新型险种,主要有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等,这些险种主要是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了投资功能,从而给消费者投保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2)简易人寿保险。
简易人寿保险是指用简易方法所经营的人寿保险,是一种低保额、免体检、适应一般低工资收入人群需要的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的交费期较短,通常为月、半月、周。由于免体检、业务繁琐、失效率高,简易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一般略高于普通人寿保险。另外,为了防止逆向选择,简易人寿保险大多采用等待期或削减给付制度,即被保险人加入保险后必须经过一定时期,保险单才能生效,若被保险人在此期间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或减少给付金额。
(3)团体人寿保险。
团体人寿保险是用一张总的保险单对一个团体的成员提供人寿保险保障的保险。这里,“团体”主要是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是团体保险的投保人;团体的“成员”,也即在职人员,是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职人员不仅是在投保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而且是正常工作的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能参加团体保险。至于临时工和合同工,虽然不是投保单位的正式职工,若单位要求投保,也可以接受承保。团体人寿保险通常要求投保团体必须是5人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其投保手续简便,交费方便,且采用经验费率法,不同风险类别的团体适用不同的费率。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给付条件的一类保险。所谓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与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造成明显、剧烈侵害的客观事实。意外伤害必须具备的要件包括:外来因素造成的;突发的;意外发生的;非疾病的;身体受到伤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的附加保险。单独承保的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为一年或一年以下。
3.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对被保险人因遭受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导致工作能力丧失所引起的收入损失,或因年老、疾病、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需长期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用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个人健康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寿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