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条款。在订立人寿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有关身体健康的情况以及其他会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保险费率高低的有关情况,有应依法据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或者欺骗。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遗漏或作不实的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的,保险人就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但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出异议的权利是受到时间限制的。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不少国家和地区规定,保险人只能在两年内可以以投保人告知不实为理由解除合同。
这个期间就称为可抗辩期或可争期间。超过这个期间即进入不可抗辩或不争期间,保险人就不得再提出异议,即使投保人确有告知不实的情形,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应负给付责任。
不可抗辩条款,是人寿保险合同里一条非常重要的条款,也是经常会被不良保险营销员利用进行销售误导的条款,下面我们通过一个诉讼案例来进一步了解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保险理赔纠纷中的应用。
投保人戴某,女,48岁,于2014年1月27日在两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两份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共计200万元。
戴某根据合同约定如期缴纳了三年保险费,2016年4月6日,戴某因身体不适前往解放军302医院就诊,确诊为脑膜瘤,随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在展开调查后调取了戴某投保前在某医院住院期间的病案记录,据病案记载,戴某在入院时主诉既往史检查患有脑膜瘤,且出院记录诊断患有脑膜瘤。
2016年5月27日,保险公司以戴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予给付保险金,同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这件保险理赔纠纷,走上了法庭,大家猜猜最后判决结果如何?保险公司胜诉。
在人身保险的合同中,通常会用加粗字体强调如实告知的重要性,不可抗辩条款,不是带病投保的免死金牌,更何况,谁又能保证,两年内不出险,毕竟风险是无处不在的,风险是无法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