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在2022年的第81篇原创内容。
凡事都要讲“谁主张谁举证”,
那保险公司想要拒赔就得拿出相应的证据才对。
但有时候,保险公司的“吃相”实在难看,
即使没有明确的事实依据也不愿赔付保险金。
更可怕的是这类情况并不少见。我今年已经处理过很多起这样的理赔纠纷了,下面和大家分享一起中国人寿的真实案例。
2018年7月,肖某投保了中国人寿的国寿福终身寿险和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20年12月,肖某因胰腺恶性肿瘤入院治疗。
2021年5月,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以肖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并要求解除合同。
原因是肖某在2018年5月有过就医检查,检查报告单显示提示胰头前方考虑囊肿,但肖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肖某在2018年投保重疾险,两年后保险公司就已经没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了!那凭什么还解除咱们的保险合同呢?
再者,肖某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仅仅是“考虑囊肿”,并没有被建议复查或就医。这不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结论,不构成未如实告知的情形。
最后,未如实告知的内容与发生的胰腺恶性肿瘤也没有明确相关性呀!
挺离谱的一个拒赔案件。
不论从哪个角度看,保险公司的理赔结论都不合理!
更让人叹吁的是,这居然是中国头部保险公司所做出的理赔决定......可以见得,其他保险公司所做出的类似无理拒赔并不少!
这也是我坚持保险科普的原因,只希望大家更清楚地了解理赔的逻辑,希望保险公司可以真真正正尊重保险消费者的保障权益!
以上,有任何问题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