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小记——第21篇
事关4亿车主的车险综合改革正在快速推进。
交强险最高理赔额从12.2万元提高至20万元,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9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最新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交强险内容进行重大调整。
新方案将从9月19日零时起实行。公告明确,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当日,银保监会还发布了《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精算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明确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
这两项文件均是车险综合改革的配套文件。中国银保监会于9月3日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被业内称为史上最大力度的车险改革已经吹响号角。
交强险:责任限额提至20万元,低赔付地区保费降幅明显
我国现在的车险分为交强险和商车险,交强险为强制投保,商车险自愿购买。
作为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制度自2006年7月正式实施。数据显示,从实施前的2005年末至2018年末,机动车投保率从36%提高到78%,其中汽车投保率从58%提高到95%。
不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自2008年1月从6万元上调为12.2万元后,至今已整整12年未作调整,赔付限额不足和区域费率无差异问题逐步显现。《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均提供了相应的调整方案。
一是明确提升交强险新责任限额
《公告》明确了每次交通事故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简而言之,交通事故受害人方可以从交强险获得的赔付更多了。
二是明确新费率浮动系数
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此前交强险的费率没有区域差异,但是赔付率有差异。总体上看,南方经济发达地区,尤其是长江流域附近的赔付率较高,而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赔付率较低。此次交强险费率调整中引入区域浮动因子,有利于解决以前交强险“西部补东部”的问题。
具体而言,《公告》将2007年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