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老病死是任何人都无法抗拒的自然规律,人一旦死亡,继承问题就会随之而来,有时甚至会引发亲人之间的矛盾隔阂,法官审理的案件中,因遗产继承、抚恤金分配等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杭丽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死亡抚恤金分配的家事案件,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又该如何分配?来看法官如何裁量……
基本案情
张某甲和张某乙系同胞亲兄弟关系,二人的父母是再婚,母亲再婚时带着尚未成年的王某甲和王某乙,二人与王某甲和王某乙系异父同母兄弟姐妹关系。他们的父亲张某生前同张某甲共同生活,家里主要靠其父亲的收入维持生活。2015年其父亲因病去世, 单位发放了抚恤金 41 万余元。四个孩子多次协商分割父亲的抚恤金未果后,张某甲将张某乙、王某甲和王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抚恤金。张某甲主张自己和老人一起生活,主要由其赡养老人,且自己患有尿毒症,应当多分抚恤金。张某乙主张自己赡养老人花费的较多,相比王某甲和王某乙应当多分抚恤金。王某甲和王某乙主张老人大家都赡养了,应当平均分割抚恤金。
调解现场
为使矛盾尽快得到化解,主审法官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现场,法官向各位当事人详细耐心释法说理,表示虽然参与抚恤金分配的各位当事人都就自己主张的分配方案说明了理由,但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分配时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等,希望双方当事人在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下进行协商,最终促成了各方对抚恤金的具体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张某甲分得 17 万余元,张某乙分得 10 万元,王某甲和王某乙各分得 7 万元。
法官说法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员额法官:杭丽
抚恤金是有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抚慰,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以及对死者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亲属。本案中,死者王某在晚年时一直同原告张某甲共同生活,原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原告目前患有尿毒症,丧失了劳动能力,应当多分抚恤金。
法 条 链 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自然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死亡后产生的,而不是自然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所以不是遗产。因此,丧葬费、抚恤金不是死者的遗产,它是国家对死者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抚慰。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死亡抚恤金属于死者特定家属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但同时还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的亲密程度、对死者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生活能力、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以确保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