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时间,
也没有写明利息利率,
如果我要对方给利息,
法院能支持 ?
案情回顾
2014年2月1日,小李向小王借款23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写下了一份借条。借条对还款时间和利息利率都没有约定。后来小李一直没有归还借款,时间长了,小李下落不明,小王已经联系不上小李。小王想要追回欠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小李不出现、不应诉,法院也没有找到小李,便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了应诉材料,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判决。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债务应当清偿,虽原告、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
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归还。因此,对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3000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当时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原告诉请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期间的
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