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票据逾期,如果从汇票到期日起超过两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完全丧失,既丧失了付款请求权,也丧失了追索权。票据实际上作废了【注:《票据法》第17条】。那么,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如何救济呢?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人丧失了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因此,只要持票人的民事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相应的利益。 (一)持票人只能向出票人或者承兑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其他前手主张权利。 (二)持票人只能要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与汇票金额相当的利益,而不能要求赔偿汇票到期日之后的损失,包括利息、相关费用。 (三)持票人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汇票到期日之后计算,诉讼时效是三年【注:《民法典》第188条】。超过三年,其民事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刘维昭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