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保险合同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两种形式。
网友咨询:
我2018.9.15加入联泰大都会的保险,合同是 《美满人生计划2》,每个月是351元,我想解除合同,但是客服说只返回我7000多,而却我交了有一万多,他们这是不是在绑架我必须要继续交?求解答。
我不知道怎么算损失的,并且合同上写到“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请问,这个损失是怎么计算的,难道我就这样接受吗?
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陈红敏律师解答:
保险是一份合同,过了犹豫期说明你已经认可这份合同,你要提前终止必须要缴纳违约金的,这个是简单的解释,全世界的保险都是这样的,因为一份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给国家缴纳一定的责任准备金,再加上人力成本,运营成本等等,根据你交付年限不同,退保的金额是不一样的。如果经济可以的话还是不要退了,缴费期不满退保基本都拿不回本金的!
陈红敏律师解析:
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述原因:
1、保险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险合同期限届满。
2、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所谓保险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合同因保险人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保险金赔偿或付义务而消灭。
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灭失而终止
这里所说的保险标的灭失是指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丧失。如果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而灭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因客体的消灭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其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被保险人如果非因保险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于该保险合同就不再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而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天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至合同终止之日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研究生学历,上海市浦东新区律师青年联合会第三届委员会委员,中级职称。十多年法律工作,资金过亿企业法律顾问,公司运作、劳动纠纷、合同、婚姻、房地产诉讼及非诉讼有丰富的经验;曾就职于检察院担任公诉人5年。(Sherry Chen, lawyer of shanghai kingtham lawyers is member of Chinese Bar Association and the third committee of the Pudong New Area Lawyers Associ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