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艾娃(aiwa756023238)
作者简介:艾娃,985/211经济学本科,多年会计师事务所、外资银行综合从业背景,深度研究型保险经纪人。
在契约关系中,很少有合同会在条款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是保险合同除外。
在<保险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原文为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虽然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前提是保险法另有规定除外。
另有规定就是保险合同中非常重要的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与不可抗辩条款。
在<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笔者解读:
1.在投保前,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对于被保财产状况或被保人身健康状况,要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2.对于寿险或健康险,最容易承保的是标体,就是健康体。
非标体,就是保险医学中的非健康体,比如甲状腺结节、乳腺结节等各种常见小结节,比如脂肪肝,比如吸烟体与非吸烟体等,这些都需要如实告知。
3.千万不要冒险不告知,保险公司是有权在医院调查投保人的就医记录的。
也千万不要以为非标体,就买不到合适的保险产品,有的保险公司核保很严格,有的保险公司核保对非标体很友好。
4.对于核保严格的保险产品,非标体也可以除外或加费承保。
知道了这些以后,最最最最重要的是,保持健康或者越早购买健康险越容易核保通过且保费便宜。
到了一定年龄,不仅身体会出各种状况且会出现保费倒挂的现象,有点得不偿失了。
在<保险法>第16条,对于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笔者解读: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投保,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2年之后,不得解除合同。
对于合同解除权,除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外,保险人不仅没有合同解除权,对于未如实告知的保单,超过2年,保险人同样丧失解除权。
无论如何,立法旨意都在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尽管如此,投保人依然处在博弈的弱势地位。
- The End -
爱之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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