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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风傧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作为被征收土地及房屋农民权益保障的最重要法条,其内容围绕“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展开。
其中第五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关乎民生的社会保障问题入手,为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土地管理法》同时也将社保问题的具体处理办法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实践中各地存在实施方案和具体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以下就失地农民最为关注的失地社保的发放形式问题,搜集如下信息作出说明:
1、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正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将补贴资金计入个人账户中;在异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已经退休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正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临时个人账户,等同于城乡居民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已经退休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被征地农民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补贴资金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再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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