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能作单位吗,倍为什么不能做单位名称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0-31 00:50:01

某一工业项目,因地勘说明中有存在溶洞的可能,施工单位打桩前,需要用超前钻进入岩层进行探测。施工合同中签订的超前钻计算规则为“按照桩径的5倍计算”,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据实结算。实际施工从自然地坪开始下钻,实际长度为桩长加桩径5倍。

结算时的长度是按照桩径5倍计算,还是按照实际长度结算?如果按照桩径5倍计算,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提出因合同重大误解,而调整结算长度?

关键词:重大误解

首先,本案在实际长度和合同约定的长度之间,应适用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则。

那么合同的约定是不是出现了重大误解写错了呢?重大误解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实践中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很有可能是出现错误的,体现的并非其真实意思,对于这种重大误解,是允许当事人撤销,但是需要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撤销。同时,基于重大误解产生的撤销权具有时间限制,必须在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

具体而言如何判定某种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误解,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本案中合同约定的按桩径五倍计算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这里还涉及到一个规则叫做解释先于撤销。对于一个合同条款应该先去按照通常理解对其进行解释。在本案中,通常理解就可以用到通常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如果按照通常规则和经验当事人对约定的是桩径还是桩径加桩长应该是有明确的认识,按照通常经验应该不会出现错误,这个时候笔者就认为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重大误解。所以,如果按照通常的计算规则,当事人具有注意义务的,就很难认定为是写错了。如果将这个案例延伸为发包人明知承包人写错了,此时就又涉及到另一个规则,即误载不害真意。合同中实际写的内容和当事人真实要表达的内容不一致,此时应该做穿透式审判,去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总的来说,首先要对桩径5倍进行文义解释,通过文义看不存在第二层含义,因此该意思表示是清楚的;按照桩径5倍计算能否被认为是重大误解需要考虑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及承包人提出来重大误解的时间来考虑,如果承包人当场反悔,笔者认为构成重大误解的可能性较大;除此之外,有观点认为按照桩径5倍结算的条款体现的是总价项目的规则,但根据交易规则,桩径5倍计算指的是超前钻部分而不是指的整个工程量,工程量最终应该按照实际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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