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存废,有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观点,但无论赞成还是反对,在法理和现实层面,农村集体经济都是一个巨大的存在。由于集体所有制是宪法规定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构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就是理论界必须面对的学术使命。然而,当前对于如何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怎么拓宽发展路径等问题,社会各界尚未达成共识,有些关键性问题还需要做进一步的讨论。
一、集体产权应该封闭还是开放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城乡融合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封闭性将会逐步打破,构建起开放的现代产权制度,但在产权安排上,集体产权向来存在权利二元和权能残缺问题,其核心特征就是封闭性。这种封闭性主要是基于产权安全的考虑,涉及集体边界、成员边界、权能边界等多个层面。如,中央确定的多项改革试点都要求集体产权流转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一些观点认为,由于特殊的使命决定了农村集体产权不可分割,集体经济无法承受巨额亏损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进入风险大、收益不稳的竞争性领域和产业,将会面临较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风险。因此,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必须走风险小、收益稳的经营之路,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和产业。可以看出,持这类观点的人对于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竞争、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是认同的,但认为参与的领域是有所限制的。
这主要有两点考虑:第一,是否冲击集体所有制;第二,是否妨碍特定义务或特殊使命的履行。
对于第一个问题,村集体可以通过出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法人以其出资财产按比例承担有限责任。一旦投资失败,土地使用权等在期限内偿债,期限届满土地所有权恢复完整,不会冲击集体所有制。
对于第二个问题,主要在于多数有一定实力的村集体仍承担不少的公共性支出。随着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事务理应加速“剥离”,让其作为市场法人“轻装上阵”,在更大的市场范围内配置集体资产产权。
二、集体资产是否需要专业评估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指把农村集体拥有的各类资产核实清楚,最终统一体现为价值形式。从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角度看,资产评估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不以交易为前提。改革主要目的在于摸清集体家底,不转移分割资产,不兑付现金,形成的股份流转不能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
第二,以内部认可为主。资产评估工作是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组织实施、经公示后完成,并不一定聘请外部机构。
第三,评估结果是分配依据。评估后的集体资产,经过折股量化转变为股权,作为集体成员享受分红等经济权利和民主管理权利的依据。
因此,对于大多数地区而言,集体资产评估应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通过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式方法。但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必然要求农村产权在更广的范围内流动。
当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转让、并购、*等流转交易时,就需要实施专业评估。当前,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并没有专门论及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也没有明确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这实际上对农村集体产权开放结构下的资产评估工作提出了新挑战。现阶段可行的路径是,实行“内外有别”的原则。
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而言,以自主评估为主,涉及体量较大、成分复杂的资产评估工作,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对集体经济组织外部而言,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市场认可的方式,由专业机构完成。
三、集体股权应该统一还是多元
集体股权管理主要由股权设置和股权流转两个环节组成。股权设置本质是利益分配,股权流转则决定权能实现。
从改革的角度看,《意见》明确要求,“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一些地方强调保留集体股,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认为集体股代表着集体属性,不保留集体股,集体经济组织就失去了公有制性质;二是认为需要通过集体股筹集公共事业及福利经费。而反对设立集体股,主要是认为这意味着改革不彻底。集体经济组织*或变更时,面临再分配、再确权问题。
基层观察发现,越是改制较早、城镇化程度较高、集体积累较为丰厚的集体经济组织越倾向于保留集体股,并且集体股占比较高,而越是改制较晚、集体经济薄弱的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不设集体股。随着改革的推进和实践的发展,保留集体股的弊端越来越暴露出来。
因此,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力求股权设置统一,尽量不设集体股,而将其调整为提取公积金或公益金等方式。从发展的角度看,经营层面的股权设置应该多元,并需要营造股权顺畅流转、权能顺利实现的制度环境。
在这方面,一些改革试点地区进行了积极探索。如,贵州六盘水市在推进“三变”改革中,积极引导农民以资源、资产、资金入股经营主体,形成土地股、林权股、自然风光股、资金股、房屋股、水利股、设备股、基础设施股、劳务股、技术股、管理股、知识产权股等12种股权形式。需要说明的是,集体成员基于成员股的内部股份合作与资金股、资源股等经营层面的股份合作,两者本质属性不同。前一种的主要目标是保证集体成员平等地享有集体产权和福利分配,讲究公平原则,具有保守性特质;而后一种的主要目标是促进资产收益最大化,讲究效率原则,具有开放性特点。也有学者提出设置封闭与开放两种股份,将农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与农民收益权的保护统筹起来。
因此,基于成员权的股权设置要尽量统一,而经营层面的股权设置要尽量多元,做到集体股权统一与多元的有效结合,使其能在保护成员权益的基础上容纳资金、技术、管理等更广泛的经济要素。
四、集体成员管理应静态还是动态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但界定后的集体成员如何管理、怎么退出、能否进入对集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意见》提出,“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这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实行“静态改革”,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不再天然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正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所在,也是其封闭性的体现。
但随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步伐加快,实现乡村振兴的人才需求将愈发强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边界势必打破。当然,在这方面要遵循渐进式改革的逻辑,针对长期在城市稳定定居的农业转移人口,建立股权有偿退出机制,研究制定成员资格退出条件;针对有法定继承权的集体成员亲属、返乡下乡人员、集体企业高管等群体,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程序与资格条件,完善股权转让办法。总之,要把改革和发展区分开来,改革中要静态固化成员权,改革完成后要逐步开放成员权,最终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成员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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