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界定的逻辑
(1)宏观角度,市场失灵会造成产业失衡,并由此带来结构失衡;而各类经济结构的失衡,则会造成总量失衡,因而必须依据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而在宏观层面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主体是广义上的政府,政府由于诸多原因,也会产生政府失灵的问题,所以要依法调控,进而产生宏观调控法,并运用宏观调控法来调整政府与国民之间的宏观调控关系。
(2)微观角度,市场失灵会导致竞争失效,并影响整体的市场秩序因而需要加强市场规制,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解决市场失序的问题。市场规制也是由政府作出的,因为在市场规制领域也会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要解决此类政府失灵问题,政府就必须以相关法律为圭臬,依法进行市场规制,为此就需要相关的市场规制法,并用运用市场规制法来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市场规制关系。
2.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通过上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逻辑,可以总结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关系,一类是市场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3.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进一步具体化
(1)宏观领域。由于宏观调控主要涉及财政、税收、金融和计划等领域,宏观调控关系因此可具化为财政调控关系、税收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计划调控关系,也可分别简称为财政关系、税收关系、金融关系和计划关系。
(2)微观领域。由于市场规制主要涉及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等领域,因而市场规制关系可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和消费者保护关系。
(3)体制层面。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都涉及相关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因而在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中,还包含着体制关系。即宏观调控权力层面的财政体制关系、税收体制关系和金融体制关系,以及市场规制权力层面的反垄断体制关系和反不正当体制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