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担保10年了还没有责任吗,信用社担保人要承担一辈子责任吗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1-04 10: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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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担保10年了还没有责任吗,信用社担保人要承担一辈子责任吗(1)

案情简述:

2009年12月7日,沈卫某(时任东海信用社负责人)以为一企业转贷需要资金为由向张某借款200万元,约定于2009年12月22日到期归还,沈卫某提供了户名为沈菊某的银行账号,由东海信用社提供担保,沈卫某出具了借条。张某于同年12月8日分两次将200万元汇入沈卫某指定的沈菊某的银行账户。同年12月25日,沈卫某归还了借款101万元,尚有90万元未归还。张某多次催要,沈卫某未予归还,后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焦点为:(1)沈卫某借款事实是否存在。(2)启东市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东海信用社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东海信用社系启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其担保行为未经授权。

信用社担保10年了还没有责任吗,信用社担保人要承担一辈子责任吗(2)

法院判决:

最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1)沈卫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某借款人民币99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12月2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沈卫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由东海信用社在沈卫某不能清偿部分的1/2之内对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某将欠款借给沈卫某,由沈卫某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东海信用社在该借贷关系中盖章进行担保,只要不具有免责事由,东海信用社就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东海信用社系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其担保行为未经授权,该担保行为无效,但债权人存在过错,东海信用社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东海信用社称张某与沈卫某之间借款事实没有发生,但本案有沈卫某所写的借条及张某根据借条上指定的账户汇款200万元凭证,东海信用社无证据否定借条及凭证所证明的事实,借款事实应当已经发生。

信用社担保10年了还没有责任吗,信用社担保人要承担一辈子责任吗(3)

那么很多人就会有疑问,为什么在担保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

首先,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没有法人的书面授权不具备对外担保资格,东海信用社作为启东市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没有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书面授权,对沈卫某借张某欠款进行担保应为无效。其次,根据张某在起诉时所称,其知道沈卫某并不是自己个人借款,而是为企业转贷向其借款,且沈卫某当时是东海信用社负责人,张某在借款时应当审查东海信用社的担保行为是否征得启东市信用合作联社的授权,其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导致该担保行为无效,张某也具有过错。东海信用社作为启东市信用合作联社的分支机构,在未经启东市信用合作联社的授权下为沈卫某向他人借款进行担保,内部管理存在问题,也具有过错。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所以,律师提醒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不仅要关注债务人的履约能力,同时,如果担保人为法人机构的,也要审慎关注担保人的担保行为是否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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