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经营需要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万元,王某与李某相交甚好,便出于哥们义气给李某的贷款进行担保。因李某到期不偿还借款本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李某和王某一起诉至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连带偿还借款本息。目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4年5月,李某因经营需要向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万元,但因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需要担保人进行担保,李某希望朋友王某能够帮忙,并称自己工厂经营已经进入正轨,承诺一定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王某一向注重哥们义气,又考虑到双方关系比较好等因素,碍于感情和面子,遂对李某的300万元借款进行了担保。但借款到期后,李某迟迟不归还借款本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多次联系李某未果。王某又认为自己只是碍于情面进行了担保,实际并未使用借款。最终,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在借款到期后,未偿还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被告王某为李某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被告王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收到判决后,王某对自己为他人盲目担保的行为后悔不已。
法官寄语:近年来,在法院受理的各类经济担保案件中,有些担保人由于血缘关系或义气,加上很多担保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欠缺,“代人受过”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有些导致妻离子散。所以,担保非儿戏,帮助他人时务必要谨慎,在担保这个重大问题上,一定要慎之又重,切莫凭感情和哥们义气用事,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张敏 记者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