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是否属于实物资产,为什么货币资金不属于金融资产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1-06 01:37:44

货币资金是否属于实物资产,为什么货币资金不属于金融资产(1)


2.3 运资类机构——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的正式名称是基金管理公司,分公募与私募。公募基金即为一般大众申赎或者在股市上买卖之货币基金、偏股型基金、债券基金等等。这些年因“基民”众多,已与股民不相上下,故一般民众对公募基金公司比较熟悉。公募基金公司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而设立。


私募基金也是集多人之资来开展各类投资生利之活动,只是不得通过公开渠道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募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形式有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等,本文连同公募基金公司统称为基金公司。至于私募基金本身的法律形式,有如同公募基金一样,基于信托法律关系成立一支由管理人管理的资金集合;也有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外观形式的私募基金,公司的*就是基金投资者,公司的管理人员就是基金管理人;更常见的是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的有限合伙人(业内俗称LP)为基金投资者,其中的普通合伙人(业内俗称GP)为基金管理人,且管理人本身还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去炒股、炒期货等等,并不一定比公募好,倒是投资于创业企业股权,等创业企业上市后拿到巨额回报,这种高风险高回报的业务很是适合私募基金来做。这即是所谓的“风投”,即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之“监管”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由基金业协会负责。


“基金”的本义为集中众人之资金(应特别注意是货币资金,而不是实物资产),用于投资生利。基金投资属于典型的信托法律关系(私募基金中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等暂不论)。基金所聚集的大额资金,独立于基金公司自身财产,独立于基金投资人个人财产,几乎要成为一个独立存在的法律实体。大额资金投资所生之利,由该大额资金所购买之证券、资产等也均属于这一“法律实体”所有。而基金的投资人则相当于这一“法律实体”的*,或者说权益所有人。另需注意的是,这里的“基金”字样,是一种特指。基金一词在汉语中还有更广泛的含义,例如某某基金会,再如政府在政府内部拨一笔专款做为从事某某特定事业的基金。


由此来看,基金公司实为最纯正的集资。但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名称即可看出,基金公司的投资范围仅限于证券投资。这样,本为最纯正集资的基金公司,其投资生利的权限反而不如信托公司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不如证券公司之资产管理计划。于是乎,基金公司深感不平,大家同为金融行业,为何他能做得,我却做不得。监管部门不得不“一碗水端平”,以部门立法名义赋予基金公司法外之权,例如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由基金公司子公司开展所谓“资产管理业务”。


以我之见,问题根源在于《证券投资基金法》。此法本应为包罗万象的“基金法”。凡以信托法律关系集合货币资金而投资生利的业务,均为基金业务,均应名为基金,且仅能赋予基金公司开展。而基金公司则可以有更广泛的投资权限并受严格监管。然后,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开展聚集货币资金而生利的业务。如银行不得有理财,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经营的资产管理业务一律禁止。银、保、证、信、期如需开展基金业务,独资或合资设立作为子公司的基金公司即可,且该等基金公司也受证监会同等监管。银保监会则需彻底放弃对此类业务的部门立法权与监管权。如此,则金融企业各守本业,资管业务乱象可止。(作者按:在最新监管格局下,大“基金法”之监管权限似乎更应专门授予新成立之金融监管总局,而从证监会手中完全剥夺。总之,此一意见之核心要义不再监管权归属于哪一部门,而在于将“资管业务”循名责实而认定为基金业务。)


2.4 运资类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银行理财子、保险资管是银保监会通过其部门规章搞出来的公司。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的“牌照”,均由证监会通过其部门规章创设。这几类机构本质上都是基金公司,只是其集资的范围、投资的范围各不相同而已。既然是基金公司,就应当依据“大基金法”统一监管。


中国很多的事情坏就坏在名不符实,同实异名。以“资产管理”一词而论,本应指通过对某种具体的资产项目实施一些管理性、经营性活动,如买卖股票、管理公司、回收欠债等等来产生回报,不应该指把客户的货币资金集中起来去投资生利。倒是专门处理银行坏账的不良资产管理公司(AMC)才是真正在做资产管理业务。刚好,货币资金在会计上也属于资产科目。大概有人就钻了这个空子,把实质是用货币资金投资的业务也叫做资产管理业务了吧。还好,银行没说自己是在做资产管理,而只说是“理财”,也算名实相符了。


按我在上文基金公司一节中所述,如未来能修订成一个“大基金法”,凡汇集货币而投资的都叫做基金,也就不再需要有什么理财公司、资管公司的名目了。


2.5 运资类机构——期货公司

期货公司不像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那样较为大众所知,但可以简单类比为证券公司。炒股要到证券公司开户,炒期货则要到期货公司开户。炒股要向股票账户充入资金,炒期货也要向期货账户充入资金作为期货保证金。


和一般金融业务相比,期货的金融属性似乎不并明显,因为期货不是把钱集中起来,或者把钱搬来搬去的业务。但期货确属正宗的金融业务,其金融属性可以看成是把还不存在的钱,也就是将来要去买货卖货的钱搬来搬去的过程,而且这种搬来搬去不是指从一个人搬到另一个人,而是从一个时间点搬到另一个时间点。以下用一个稍微要烧点脑的例子来演示。


我在今天也就是1月份开了一张未来9月份交割的多单,这就是说我要在9月份买一批货,但价格在今天1月份就定死了。也就是说,把在9月份才能形成的9月份货物的价格搬运到1月份来形成。因为已有确定价格了,那么我在1月份就可以支付9月份货物的货款。既然我支付了这批9月份货物的货款,则这批9月份货物就已经属于我了。接着,我在3月份再把这批9月份货物卖掉(期货交易中叫做多单平仓)。如果9月份货物在3月份时的价格上涨,我就赚了钱。反之我就亏钱。当然,如果我一直等到9月份,则手上就会真的拿到这批货(这就是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割)。如果9月份拿到这批货时,其市场价比1月份我的开仓价低,那么我在1月份就买它是亏损了。因为早知道这样我就不会在1月份付钱把9月份货物买下来,而是会在9月份才把9月份货物买下来。反之,则是赚了。这种有亏有赚,就是把未来货款提前搬运到现在时点的代价。这就是说,所谓搬钱(金融),不仅可以把钱从一个人手上搬到另一个人手上(空间搬运),也可以把未来的自己的钱搬到现在的自己的手上(时间搬运)。


按上述原理,把我自己的钱在时间上搬运,是我自己开的多单、空单,然后由交易对手和我一起实现的,应该与期货公司无关啊。期货公司只不过是我买卖期货的代理商、经纪人而已,凭什么也能称得上是金融机构呢?这和证券公司的道理一样。证券公司做中介,钱是股民自己交给上市公司去用的。如果仅仅是经纪业务,确实不能说有太大的金融属性。但是以经纪业务为基础和触点,进一步延伸至各种搬钱的业务,自然就是金融业务了。例如期货公司的做市商业务(直接下场充当期货的买方卖方)就是典型的金融业务了。理论上,期货公司还应当可以从事如同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的类信贷业务。


期货交易是一种高度基于概念和规则的交易,故期货业的发展极依赖于规则设计的合理性与规则执行的坚定性。而这主要由期货交易所、交割结算机构、监管机构等期货业务的基础设施所保障,而与期货公司本身的关系相对不大。规则有漏洞,则必然有交易者要钻空子;被人钻了空子后又想不承认规则的效力,则规则的权威就进一步受损。中国期货业于1990年代草创,而于1995年发生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则成为中国金融史上的标志性风险事件,直接导致中国金融期货的发展停滞十年。


2006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金融期货业务恢复发展。2022年8月,《期货与衍生品法》施行,在法律层级上明确了期货公司除经营商品期货外,还能经营金融期货(如股指期货、外汇期货等),更有期权(商品期权、金融期权、外汇期权)、互换(吊期)等衍生品业务。这意味着中国期货业将进入那些更加“多姿多彩”的新兴领域。随着中国国力上升,人民币国际化提升,中国国际金融话语权与金融开放程度的不断扩大,各类期货、期权、衍生品业务必将迎来大发展,例如人民币兑外汇的外汇期货、期权也应当会在数年之内上线。期货公司深入修炼专业本领,做好本业,要远好于眼红其他金融机构的所谓资管业务权限。基础设施机构与监管部门如能坚定做好规则设计与执行,也远胜过不断索要各种金融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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