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直接给4s店还是车主,车辆定损金额谁说了算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1-10 17:47:13

个人车辆出险后的维修费,4S店被要求向保险公司开具专用发票。营改增后,保险公司究竟能否以支付赔偿金时获得的修理费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呢?本文将对此进行剖析讨论。(文中政策截止2021年1月18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3.《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

保险公司理赔直接给4s店还是车主,车辆定损金额谁说了算(1)

首先来看一下相关法规对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财税【2016】36号文中对保险服务的定义原文引用了保险法的说法,所以两法均规定,保险服务通常以承担赔偿金为义务的。

所以只要是符合保险法的车辆出险业务,其实质都应是“维修企业为车主提供维修费服务,对出险车辆进行修复,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与车主之间有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关系,当车主支付修理费后,保险公司将保险合同内规定限额的修理费支付给车主”。根据以上经济业务发生的过程,维修企业应当向车主收取维修费并开具发票,同时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赔偿金。

而在实务中,之所以会出现保险公司向维修公司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存在保险公司让车主去指定维修厂维修,然后保险公司直接和维修厂结算。但是这种做法仅仅是一种简化操作办法,保险公司是代车主支付维修费,并不能否认保险公司赔偿现金的本质。

也有人提出,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签订一份委托维修合同,将委托关系从车主与维修企业变为保险公司与维修企业,总可以将发票开给保险公司了吧? 这会遇到两个问题:首先,要改变保险合同的内容,车主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中,赔付内容由赔偿金改为维修服务。这样一改就违反了《保险法》,保险公司不可能违反保险法改变保险的格式合同,最多只能补充签订一份与维修企业的委托维修合同,那么这份合同由于保险合同的存在,其实是无效的,是一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合同,因为它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2号)) 其次,即使违反保险法签订了这样的合同,拿到了维修企业的进项发票,对于保险公司向维修企业购进的维修服务用于理赔的这个环节,也是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这样一来,抵扣减税的作用就没有了。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如果将出险车辆的发票开给保险公司,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而改变经济事项实质,将保险的赔付由赔偿金改为维修服务,由于要视同销售,同样达不到节税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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