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7月19日04时36分,何某驾驶车牌号为粤FHZXXX的小轿车由工业东路往立交桥方向行驶。途径韶关剧院前行人横道处时,与由南往北横过道路的行人谢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谢某现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依照《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1133-2014)、《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643-200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相》(GA50-2014)对粤FHZXXX小轿车进行检验。检验使用的设备及其它工具:佳能数码相机、视侦通播放器、纤维卷尺50m。
检验所见:
1.粤FHZXXX小轿车行驶路线路面参照特征点距离测量: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白色警戒线内侧与班马线边缘的距离为204cm ,如图1、图2。
2.交警提供的监控视频,文件大小为536M,文件名为“350102XXX路—XXXX对面花园(20180719043329-20180719045129)”,帧速率25FPS,每帧时长1/25秒。在视频画面中,粤FHZXXX小轿车依视频时间次序,视频画面中依次出现如下信息:
沿行车方向,在视频播放时间00:03:12秒第2帧时,粤FHZXXX小轿车车头大灯出现在(视频截图如图3)。在视频播放时间00:03:12秒第14帧时,粤FHZXXX小轿车贴近行人(视频截图如图4)。在此时间段,粤FHZXXX小轿车向前行驶距离约为s=7.27米图5(由视侦通平面尺寸测量工具测得)。
在视频播放时间00:03:12秒第14帧时,粤FHZXXX小轿车车头与行人碰撞。
【分析说明】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记载及文证审查,结合目前检验所见与案情综合分析如下:
依照《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1133-2014)、《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643-2006),根据以上视频进行逐帧分析,利用速度-时间-位移关系式v=s/t,计算粤FHZXXX小轿车的行驶速度。
在视频播放时间00:03:12秒第2帧至00:03:12秒第14帧共计约t=(14-2)X1/25=0.48秒时间段,粤FHZXXX小轿车向前行驶过约s=7.27米。故粤FHZXXX小轿车在此时间段的行驶速度约为:
V=s/t=7.27/0.48=15.1m/s=54.3km/h
通过以上分析计算,粤FHZXXX小轿车在上述时间段行驶速度约为54.3km/h。
考虑车辆定位的精确度,上式中,s的误差范围不大于±0.5m,则计算长度范围为6.77~7.77米。粤FHZXXX小轿车事发时(00:03:12秒第2帧至00:03:12秒第14帧时间段内)的行驶速度范围为:
V=s/t=(6.77~7.77)/0.48≈14.1~16.2m/s≈50.7km/h ~58.3km/h。eqf(3,4) eqf(3,4)
【鉴定意见】综合以上分析与计算,本案委托的鉴定事项鉴定意见如下:
粤FHZXXX小轿车事发时(00:03:12秒第2帧至00:03:12秒第14帧时间段内)的行驶速度范围为50.7~58.3(公里/每小时)。
图1场地测量(礼认行人警戒线内侧与班马线边缘的距离2.04米)
图2场地测量(礼认行人警戒线内侧与班马线边缘的距离2.04米)
图3粤FHZXXX小轿车车头大灯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