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出票1.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 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 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 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确定的金额;
- 付款人名称;
- 收款人名称;
- 出票日期;
- 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也是商业汇票上应记载的内容,但是,未在汇票上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
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包括:
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即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从法律上讲,该责任是一种担保责任,即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