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讲述老百姓关注的两个法律问题,一是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二是有转款凭证没有借条。这两个法律问题都是否能够形成借贷关系呢?我们一起来看如下案例:
有借条无付款凭证,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贾某持一张金额为13万元的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贾某称:其用现金支付了3万元,转账方式支付了10万。王某答辩称,贾某因不合理开销花费了十几万元后无法向其妻子交代,王某碍于朋友情面帮助贾某圆谎并出具了借据,但从未实际收到借款。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出借人不仅需要证明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合意,还应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本案一、二审过程中,贾某仅提供吴某的证人证言一份,未能举证证明借款已予现金和转账交付,并且对借款资金来源无法说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贾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人民法院对贾某的主张不予支持,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原告仅以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法院将结合借贷金额、资金来源、款项交付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是否发生。特别是大额借款,出借人更须对履行交付情况举证证明。
有转账凭证无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5日,张某向谭某转账20万元,有银行转账凭证证明,但无借据或欠条。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归还20万元借款。谭某答辩称,其确实收到张某的20万元,但该20万元不是借款而是投资款,因为谭某名下有一家A公司,张某想参与经营,谭某答应将A公司的部分股份转让给张某,张某才向谭某支付了20万股款。张某、谭某均未能提供有效、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举证责任在于谭某一方,而谭某无法提供股权转让协议,更不能证明A公司办理了*变动登记并将张某记载于*名册。故谭某的答辩事实和理由不予支持,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原告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