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背靠背”条款?即合同双方针对合同中有关付款义务设定的前提。
举个例子,A和B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B在收到货物之后再转手给C,当C把货款给B,B再把相应的货款给A,简单的说即“先收款,后付款”。商业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因此被广泛运用于各类合同中。目前对于“背靠背”条款的性质,主流观点认为是“附条件”生效的条款,但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附期限”生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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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2018)冀0120民初4888号,F公司与S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F公司要求S公司支付拖欠剩余货款。S公司抗辩称,合同约定剩余货款须等第三方公司先支付给S公司之后,才能支付给F公司。目前第三方公司尚未支付S公司货款,故依据合同约定,S公司也不应支付F公司剩余货款。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剩余货款的支付条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该条件尚未达成,所以驳回F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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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
(2019)冀01民终2977号,F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上诉人F公司提出,合同中以S公司收到第三方公司货款为支付条件,但并未明确第三方公司应付款的时间,或是实际收到第三方公司支付货款的时间,系约定条件不明;S公司拖欠货款已长达两年,F公司多次催要已给予合理付款期限;S公司不主动向第三方公司履行债权,以此理由故意拖欠F公司货款。S公司仍然以一审的理由抗辩。最后二审法院认为,因S公司没有提交对第三方公司欠款进行有效讨要的相关证据,故认定其向F工商付款条件已经达成,所以撤销一审判决,支持F公司诉请。
以上案例中
一审法院观点倾向于“附期限”生效的条款。认为合同双方约定了付款的条件,该条件是否生效以第三方支付货款的时间为生效条件。理论上“附期限”生效的事实在未来会必然发生,但实务中合同制定者往往未明确具体付款期限,仅以第三方的付款行为作为限制,第三方是否会实际支付货款具有不确定性,如*等因素干扰最终无法支付货款。同时若付款义务方如本案中S公司怠于行使对第三方公司的债权,导致条件无法达成,则会损害F公司利益,有违公平原则。笔者支持二审法院的观点,即付款义务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期限设置了条件,该条件明确收到第三方款项的期限为付款期限。但若付款义务方怠于行使自身权利,甚至用不正当手段阻止致条件无法达成,视为条件已经达成,应履行付款义务。
结论
综上,“背靠背”条款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加之对“背靠背”条款书写不规范、不明确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认定也不统一,甚至有完全相反的判决。不是任何“背靠背”条款都可以达到转嫁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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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在诉讼过程中,付款义务方一般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仅在付款条款中设置“背靠背”条款,要经过严格的举证,才能以此条款进行有效抗辩。想要实现转移货款风险,需严格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对没有发生的事情举证困难,作为付款义务方的买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主动以发函、诉讼等形式向第三方催要款项,固定唯一的收款账号,尤其要弄清楚第三方为何延期付款并将原因通知卖方。
收款权利方也可在制定合同时,明确在一固定期限范围内,适用“背靠背”条款,超过该固定期限不再适用。同时明确因买方原因、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背靠背条款”无效情况下的风险负担,对于付款义务方自身原因导致的“背靠背”条款条件不能达成,视为条件达成,卖方有权主张货款。
原创来源: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
文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