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收不回来,能不能做税前扣除?企业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可以税前扣除么?一起开看看吧!
三种坏账的涉税处理
企业收不回的应收账款(坏账),虽然可以计提坏账准备,但税局基本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但由于情况各异,税务也并非一刀切地不允许该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能否税前扣除的关键则是对应收账款的性质判断。
三种典型的坏账情况,一起看一下:
1、借款人无法联系
某企业A公司借给非关联方自然人张三的30万借款,因张三已无法联系,判断无法收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因此,这种自然人借款属于非经营性债务,不得税前扣除。
2、非正常户
某企业向B公司销售产品1000万元,由于产品交接争议,有300万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能收回,现B公司已经处于非正常户状态,无法联络。
第二种情况是经营中出现的应收账款,由于对方失联无法收回,可以作为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