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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减轻刑事犯罪带来的对企业发展的负面作用,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预防刑事犯罪的能力,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涉案企业合规试点工作。随着企业刑事合规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合规改革进程已经步入深水区,建立健全企业合规刑事激励机制已成必然趋势。为了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思路指引,助推我国的企业合规建设,从企业合规程序激励机制的基本内涵出发,分析了当前企业合规计划实施的困境,探讨了构建企业合规程序激励机制理论基础、制度基础,并从强制措施激励机制、审前转处机制和缓刑激励机制等三个方面对企业合规的程序激励制度进行了构想。
关键词:企业合规;程序激励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随着经济全球化,企业刑事犯罪情势日趋严峻,合规建设成为当前企业“在内站稳脚跟,向外突破发展”的重要考验。2018年,发生了中国企业在美国因合规问题达成暂缓起诉协议的第一案:“中兴通讯合规案”。2020年,“抖音海外版TikTok案,再次将企业合规问题推向了舆论高潮。企业合规问题引起了公众剧烈讨论,国家开始逐步重视企业合规建设。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关于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试点工作,深圳、江苏、上海等地检察机关对于刑事合规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初步探索。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动了企业刑事合规在全国范围内的第二期改革试点工作。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推动涉案企业改革在全国检察机关进行全面试点。随着企业刑事合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铺开,全国各地检察机关都积极地进行了关于企业合规制度构建的探索。合规建设在我国已经得到学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为了避免重蹈“中兴事件”、“TikTok事件”的覆辙,我国政府与企业都正积极探求合规风险的规避之道。合规制度的建设有利于提升企业犯罪的治理效果,最大程度上兼顾有力打击犯罪与经济稳定发展,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手段。在此背景下,如何推动企业合规建设,如何构建合规激励机制成为需要重点探讨的话题。
二、企业合规制度概述
(一)企业合规的概念
企业合规,不能仅仅理解为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经营管理,更是一种基于刑事合规风险预防与控制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企业合规具有两个方面的基本含义:一方面是指企业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刑事法律)和相关管理规则(包括行业自律内部的自律规范、企业自身所制定的管理准则)的规定,并督促相关企业职员以及其他经济合作伙伴依法有序从事经营活动;另一方面是指企业为避免或者降低因违法犯罪活动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关联利益损失,而采取的一种公司治理体系。
(二)合规计划对于企业犯罪治理的意义
传统刑法注重于通过发挥刑罚的严厉性来震慑违法者以及社会一般人从而达到犯罪预防的作用,但是企业犯罪所涉及的因素是十分复杂的,仅仅依靠严刑峻法来进行规制是远远不够的。企业犯罪预防不仅需要刑法等外部力量的作用,亦需要企业自律自控。而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兼顾刑事政策与企业内部监管双重理念,在预防企业犯罪、防范刑事风险等方面有着突出效果。企业合规计划蕴含着企业伦理规范,这种自律规范会敦促企业以及其组织成员的行为符合伦理要求;企业最为清楚与了解企业本身的经营与运行模式,相对于“外人”更加了解自身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易于预防、处理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相比于外部规制,公司自设的内部监管制度对于预防企业犯罪有着更显著的作用。同时,企业合规计划也回应了刑事政策的要求,实现了企业犯罪预防从消极预防到主动预防的转变,通过惩罚涉罪企业防止再次犯罪实现特殊预防,同时以刑罚所具有的震慑效力实现一般预防。
(三)企业合规计划实施的困境
一方面,从公司治理层面上来说,制定并落实好行之有效的企业合规计划,是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耗费海量的资源与精力的。在实践中,对于某些企业来说,制定合规计划、建立合规体系的代价并不会小于企业定罪量刑所带来的后果,不建立刑事合规制度在短时间内也不一定必然会给企业带来严重打击。基于利益的考量,企业的经营者往往选择怠于甚至逃避合规体系的构建从而从长远角度上有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更遑论让企业合规机制在建立后发挥其预防犯罪的真正作用。
另一方面,从法律制度层面上来说,首先,我国刑法等实体法上并没有针对企业等单位犯罪设立专门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构建激励机制。而且,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带有明显的“自然人本位”色彩,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案件适用同一套诉讼程序,并没有专门设立针对处理单位犯罪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以推动企业企业合规体系的构建。
从长远角度来看,为了我国企业的持续的良性发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合规制度是必要的。但是目前来说,各企业出于经济成本与是时间成本的考量,导致企业合规建设存在着动力不足的问题。所以,要想在我国贯彻落实好企业合规计划,除了从企业内部治理角度以外,在企业合规建设中也应当体现法律担当,从制度层面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尤其在我国当前企业合规风险爆发的背景下,引入和构建企业合规激励机制显得尤为必要。
三、我国引入合规计划程序激励机制的可行性
程序激励制度从国家层面可以实现报应正义、修复社会关系,对企业来说其通过分流机制避免了刑罚对企业可能造成的不良水波效应。刑事合规与程序激励制度几乎是“相辅相生”的,采用合规程序激励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合规仅靠行政监管的不足,同时有效合规计划也发挥着在协议考验期内通过各方机制监督企业对协议内容履行情况的作用,相较于其他模式更具优势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基础
1、“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2021年3月8日,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张军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提出:对企业负责人涉经营类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同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作为2021年度工作要点,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少捕,是指要依法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依法合理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慎诉,就是检察机关要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合理的适用不起诉制度,实现案件分流。慎押,则要求充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作用,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少捕慎诉慎押的本质是严格、准确、规范地把握逮捕、起诉、羁押的法定条件,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刑事审查起诉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体现刑法审慎谦抑的要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该司法理念与作为合规重要激励机制的强制措施的慎用、审前转处协议制度在“对起诉企业持谨慎态度”这一点具有了高度的契合性,为企业合规程序激励机制的构建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利益兼得原理
企业合规程序激励机制能够兼顾企业、司法机关、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利益,能够实现公共利益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动态平衡。首先,就企业利益层面,适用企业合规程序激励制度当然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能够让涉罪企业在法定范围避免被起诉的命运,减轻刑事犯罪带来的对企业发展的负面作用,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预防刑事犯罪的能力。其次,就司法机关而言,目前企业犯罪数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增长,“案多人少”是当前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最现实的问题,当前所拥有的司法资源无法充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从而难以保证公正与效率的实现。但在企业合规程序激励机制之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在合规计划中给涉罪企业施加负担性条件来达到惩罚和预防企业犯罪的双重目的,并能够同时促进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动态平衡,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最后,就社会公共利益而言,对涉罪企业适用程序激励制度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造成对包括经营合作伙伴、投资者以及劳动者等无辜第三方利益的损害,有效的减轻企业因涉罪所带来的“水波效应”的危害,更好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制度基础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程序激励机制有密切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律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一种宽大政策,鼓励其自动交代罪行并认罪认罚,从而对其处以较轻的刑罚或者免于刑罚。而企业合规程序激励机制是企业内部建立的激励制度,旨在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企业内部合规管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刑事诉讼激励机制既有兼容性,又有对立性。认罪认罚从宽与合规不起诉的对立性主要体现于对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上。而其兼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司法理念上的共通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程序激励制度都蕴含着协作性司法理念,并且都具有程序分流的功能,从而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第二,制度目标上的同一性。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刻体现,而企业合规激励机制的中“出罪”制度也体现了一种“宽严相济”的刑事理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蕴含的协作性司法理念与“宽严相济”刑事理念可为企业合规程序激励机制的构建提供思想基础,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实践经验也可以为检察机关与涉案企业之间的合规程序激励协议的协商与订立提供了借鉴。
2、不起诉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确立了酌定不起诉制度,该制度可以适用于轻微企业犯罪。但是,相较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酌定不起诉的适用,可以由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决定,不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与听证过程。且其后置的“检察建议”对涉案犯罪人的监督和威慑作用也不足。但是该制度对企业犯罪适用,能够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与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案,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企业犯罪提供了借鉴。
2012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经过一系列试点探索之后在我国正式确立,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基于特殊主体刑事犯罪的特性进行“非罪化处理”,通过避免或者减少再犯的风险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际上也可以理解为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范围上的拓展。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原本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设立的,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刑事案件。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殊性,给予特殊预防的考量。而企业合规制度合规同样是以对企业犯罪主体的特殊预防作为考量基点,二者在刑法理论基础上具有相似性。企业刑事合规制度引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不再局限于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规制上,即适用对象从未成年犯罪案件延伸至单位犯罪案件。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在刑事诉讼实践中运行了多年,能够为企业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四、我国企业合规计划程序性激励机制的构想
构建企业合规程序激励机制是保障企业合规经营和稳健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能力和应对风险能力的必要举措。在全球合规的大趋势的背景下,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企业合规激励机制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一)构建刑事强制性措施激励机制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具有域外国家无法比拟的强制力、威慑力,但是“乱抓人、乱查封、乱冻结”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滥用的突出表现。尤其在企业涉罪案件中,这会对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轻则停产停业,重则*消亡。因此,必须转变司法理念,审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为企业合规提供强有力的动力,从而为企业营商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对物强制性措施的合规激励。在对涉罪企业的相关涉案财物决定查封、扣押、冻结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合规计划的制定与构建情况。在决定适用强制措施之前,侦查机关须对涉罪企业的合规情况作出评估,对于具有有效合规计划的企业,应以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宗旨,坚持“比例性”原则,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对于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采取强制措施不会影响诉讼进程的财物,原则上不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于与案件没有确切联系,采取强制措施没有必要性的财物,也应当原则上不予采取;对于其他可能用于证明无罪或有罪的财物、文件等,可以运用技术手段提取、复制的,非必要不对原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最大程度减少强制性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消极影响;对于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物,则应当对强制措施所适用的种类、时间和范围进行严格的限制。而对于不具有有效合规计划也没有构建意愿的涉罪企业,侦查机关按照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采取强制性措施;对于那些没由于构建合规体系,但积极配合,愿意进行合规机制的构建的企业,侦查机关也可以裁量决定不适用强制措施。
第二,对人强制性措施的合规激励。合规可以作为司法机关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的考量因素。如果涉罪企业与检察机关达成了合规整改协议,承诺制定合规计划并积极整改的,由于这时候企业或者其相关人员妨碍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可能性比较小,司法机关就没有必要再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也可以适用人身限制性较小的强制性措施。具体而言,司法机关对企业涉案相关责任人做出适用强制措施决定前要严格把握法定条件,只有在依据法律规定确有必要时才能采取强制措施;在必需的情况下也尽可能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等人身限制性小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在不影响诉讼进行的前提下能不适用强制措施的就不采取强制措施。
(二)构建企业审前转处激励机制
为了有效激励合规,同时发挥其审前分流,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应当构建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第一,关于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如何单独构建适用于企业刑事合规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结合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可以在“特别程序”一编中确立“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即在进行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立法时,除应将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作为核心条款确立以外,还应将先前已有的单位犯罪特别规定提炼纳入,同时兼顾了少捕慎押、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诉讼代表人等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通用条款设计,以对单位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全流程"规范。
第二,关于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实际上,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合规考察的适用对象就是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首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只适用于企业,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已经对自然人刑事责任问题留有了较大的空间,没有必要再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再对其进行“非罪化处理”。其次,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企业,不能因为区分企业规模不同而区别对待。现代任何企业(包括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同样具有合规建设的需要,对中小微企业适用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提升企业自身治理的能力和依法依规经营的意识。而大型企业更加需要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形式激励制度来来构建和完善合规机制以提高防范刑事犯罪风险的能力。最后,适用合规附条件不起诉也不应当区分犯罪轻重程度。否则会严重限制了刑事合规制度的适用空间,无法最大程度发挥企业合规的制度优势,从而激励更多的涉罪企业建立或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实质上,检察机关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涉罪企业“非罪化处理”需要考量的核心因素应当是提起公诉是否会给社会带来过大的负面效力,而非犯罪情节。
第三,关于企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条件设置。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启动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程序时,检察机关可以要求涉罪企业聘请第三方监管人参与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罪企业的合规整改进行考察、监管和评估。这一监管方式既统筹了社会各领域的专业人员,又联合了司法、行政、行业组织,能有效避免合规监管工作的混乱。再一个是关于考察期限的设定:一是考察期的设定权限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审前程序的主导者,是适用企业刑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启动者,所以合规考察期的设定权应该由检察机关享有,检察机关在听取第三方监管组织、行业主管行政机关以及企业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裁量决定。二是考察期的期限长短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参考犯罪情节轻重、企业规模大小、以及合规整改的难易程度等情况设定适格的考验期限。
(三)构建企业缓刑激励机制
中小企业在我国企业中占绝大多数,在传统的刑罚体系之下,罚金刑固然能给各企业起到强大的震慑作用。数量有着绝对优势的中小企业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推动技术进步、进行创新、增加地区与民营经济的稳定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独特性和重要性。对于这些中小企业来说,巨额罚金可能使其面临*,走向灭亡,对当地经济造成不利影响,而允许企业以合规换取免罚可以产生强大的合规激励作用。
对于缺乏合规体系但具有构建意愿的企业,法官可以根据企业犯罪的轻重程度、危害后果、再犯危险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对于虽构建了合规体系但是存在欠缺的企业,法官可以对其判处缓刑,并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完善合规计划,完成整改”,若在考验期内完成了有效合规计划的全部内容,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由于这种形式企业缓刑实际上是一种刑罚的“优待”,因此并不是所有犯罪,无论罪行轻重都能适用缓刑,它只能适用于罪行较轻、悔罪态度好的涉罪企业。
五、结语
企业合规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显然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司法实践中,企业合规难以成为企业的自主选择,解决合规动力不足的问题需要借助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而企业合规激励机制引入我国具有可行性,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利益兼得原理以及协作性司法理念为合规程序激励机制的构建奠定了思想基础,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为合规程序激励机制的引入创造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制度的从零到有再到完备是一项复杂且长期的任务,虽然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企业刑事合规程序激励机制的构建仍然存在许多争议。但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构建企业刑事合规程序激励机制,对企业自身合规意识、防范刑事犯罪风险的能力的提升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同时能够激励我国企业依法法合规经营,促进企业健康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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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张永江
作者:杨金山,湘潭大学法学院2022级刑事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杨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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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吕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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