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素材来源:博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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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2日
王某因信用卡欠款到期
萌生利用支付宝“花呗”套现偿还
后经朋友赵某介绍找到商家刘某
两人协商以“买衣服”为幌子
王某用“花呗”支付7000元
到刘某支付宝账户
刘某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返给王某
谁知王某将7000元扫付后
刘某未按约定返还套现金额
且将王某微信拉黑
电话拒接、短信不回
王某无奈将刘某诉至
河南省博爱县法院
要求退还扫“花呗”金额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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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根据王某和刘某的陈述
及证人赵某的证言
可认定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交易
只是利用“花呗”进行套现
王某和刘某的支付宝账单记录亦显示
王某通过刘某的支付宝收款码
用“花呗”向刘某扫码支付7000元
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
王某利用“花呗”套现的行为
因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无效
故刘某应予以返还
依法判决刘某偿还王某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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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自强 博爱县法院
孝敬人民法庭庭长
支付宝“花呗”
是一款贷记类金融产品
其功能仅限于购物消费使用
并在其用户的约定中
明确告知不可以套现
本案虽依法判决
刘某返还王某套现的钱款
但王某以虚假交易方式套现的行为
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也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法院对其套现行为给予负面评价
责成其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
禁止此类行为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