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盲犬不是“宠物”。
2月2日,海南三亚,一名盲人爆料称:自己携导盲犬去超市购物,却被超市以“宠物不能进入”为由拒之门外。盲人顾客表示:他出示了相关证件,但超市依然因为“有顾客投诉”而不愿让其入内。对此,涉事超市通过采访回应称:超市明确规定不让宠物进入,但并未在第一时间阻止导盲犬入内,因为有老人投诉表示受到了惊吓,才想再与盲人顾客“协商”。超市方面还表示:他们最终基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考虑,对当事盲人和她的导盲犬放了行。
尽管在这起事件中,一度与导盲犬共同遇阻的盲人,最终实现了进入超市购物的诉求,但是,这个结果的达成过程与超市方面的回应态度,难免让关注残疾人权益的人觉得有些膈应。显然,在超市工作人员看来,导盲犬再怎么特殊,也依然属于“宠物”,因此颇有一种“特事特办”的恩主心态。但事实上,导盲犬是一种对盲人正常出行有重要辅助作用的工作犬,绝不能等同于一般认知中的“宠物”。
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首度明确了导盲犬不同于一般犬只的特殊性质。201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也在其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视力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因此,导盲犬不是宠物,而是盲人的“助手”,这件事还应得到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充分认识。
对于携带导盲犬出行的残疾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决不能抱有“不放行是本分,放行是情分”的错误心态。只有把为残疾人提供充分的无障碍服务视为公共场所的本职,社会才算是在保护残疾人权益这件事上尽到了本分。
中国盲人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我国已有超过1700万名视力残疾人士,占到人口总量的1.26%。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却很少看到盲人出行,更不要说遇到携带导盲犬的盲人。这当然不是因为盲人没有出行需求,而是因为我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仍有不小的进步空间。只有让视障人士在出行时能够充分获取无障碍协助,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关怀,他们才能像普通人一样,拥有真正的“出行自由”。
事实上,盲人被公共场所拒之门外的事,远远不止海南三亚这家超市一例。每隔一段时间,都会有类似事件登上新闻。曾经拒绝盲人与导盲犬入内的,除了超市以外,还有公交车、酒店等等。每个单位在拒绝盲人正当诉求的时候,都会给出诸如“残疾人需要有人陪护”“害怕吓到老人小孩”等花样百出的理由。然而,不论这些理由听起来多么冠冕堂皇,本质上都不过是这些单位推卸其无障碍服务责任的借口。对于这种无异于歧视的行为,社会舆论还应予以坚定的谴责。
尽管我国法律在原则上,对盲人携带导盲犬出行的权利给予了确认,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原则能否得到充分落实,仍要取决于各地在执行层面能否让法律“长出牙齿”。此前,山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曾派出警员假扮盲人携带导盲犬乘坐公交车,并对拒绝导盲犬上车的司机进行了处罚。这样的做法,便有利于让更多人意识到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性质。如果一家单位在违法拒绝残疾人后,无需承担任何后果,相关法律便在实际上被虚置了起来,这样的结果,显然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