熔融金属标准,金属的熔融转变温度

首页 > 上门服务 > 作者:YD1662023-11-24 19:33:33

2.判定情形: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注:“正下方地坪区域”是指横向以吊运行走跨度两侧立柱靠近熔融金属吊运侧的立柱边线为界,纵向以熔融金属吊运工艺极限边界为界的地坪区域(图7-3)。

熔融金属标准,金属的熔融转变温度(9)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设置在熔融金属浇注跨的正下方地坪区域内。

(3)位于熔融金属吊运架空层平台下方,在吊运跨或者浇注跨两侧立柱边界以内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面向熔融金属吊运一侧,未采取实体墙完全封闭的。

注:“实体墙”是指砖墙、混凝土墙或者采用耐火材料砌(浇)筑的墙体。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应急储存设施容积小于炉体最大容量。

(3)两台或者两台以上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共用应急储存设施,其容量小于各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炉体容量之和。

2.除外情形:

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事故坑内部,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存在积水。

(2)生产期间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存在积水。

(3)生产期间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正下方平面及其周边3米区域内存在积水。

(4)在架空层通过固定轨道转运熔融金属时,架空层表面存在积水。

2.除外情形:

(1)生产期间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潮湿。

(2)生产期间设置在熔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用于收集、外排检修和设备故障漏水以及工艺冷却水的排水沟 (槽)内积水保持流动状态。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解读】

1.判定情形:

(1)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

(2)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系统联锁。

(3)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4)用于压铸机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等效的测漏报警装置,如水压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5)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出水温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6)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氧气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2.除外情形:

(1)有色合金铸造用机边熔保一体炉,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2)用于非镁合金压铸且锁模力小于2000吨(含)、开合模区域设有安全门或者安全挡板的压铸机,用于模温控制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输送控制系统联锁。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解读】

1.说明:

“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是指以煤气(天然气)为燃料的烘烤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加热炉、退火炉、热处理炉等单台设备的煤气(天然气)入口总管道。

2.判定情形:

(1)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的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3)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机械通风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在密闭空间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

(2)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隔离、封堵等措施防止可燃气体逸散到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解读】

1.说明:

“水性漆”即水性涂料,是指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涂料。

2.判定情形: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次/小时。

注:“换气次数”是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解读】

1.说明:

“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是指当加热温度超过要求时,可以自动切断电源或者燃气等供热源的装置。

2.判定情形:

(1)食品制造企业烘制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2)食品制造企业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解读】

1.说明:

“酒库”是指采用陶坛、橡木桶或者金属储罐等容器存放白酒的室内场所,包括人工洞酒库。

2.判定情形:

(1)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3)白酒生产企业的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

3.除外情形:

制(酿)酒车间用于临时储存或者中转的酒库;半敞开式酒库。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2)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解读】

1.说明:

“燃气总管”是指供应单体燃气窑炉全部燃气的管道。

2.判定情形:

(1)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部分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2)燃气窑炉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3)燃气总管的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

3.除外情形:

采用扩散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未设置冷却保护系统。

(2)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使用水冷保护系统的,进水总管未设置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也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

(3)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使用风冷保护系统的,未设置风机停机监测报警装置。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解读】

1.说明:

“水性漆”即水性涂料,是指挥发物的主要成分为水的一类涂料。

2.判定情形:

(1)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

(2)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通风设施。

(3)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的通风换气次数小于15次/小时。

注:“换气次数”是指单位时间内室内空气的更换次数,即通风量与房间容积的比值。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解读】

1.说明:

(1)“故障电池”是指单体电池电压大于3伏特,存在胀气、短路、破损、过充电等安全缺陷的电池,不包括持续浸泡在水中的电池。

(2)“物理隔离措施”是指通过实体墙、防爆柜、铁皮柜、单独集装箱、防火卷帘等方式,将故障电池与非故障电池隔离的措施。

2.判定情形:

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存放故障电池时,未对故障电池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解读】

1.说明:

(1)“隔开”是指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设置在生产厂房内的独立房间内,与人员聚集场所分开。

(2)“单独设置”是指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安全风险较高的设备设施设置在生产厂房外,与生产厂房内的人员聚集场所分开。

2.判定情形: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解读】

1.说明:

“禁忌物料”是指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雕白粉(吊白块,次硫酸氢钠甲醛)与酸类物质、氧化剂接触,或者双氧水(过氧化氢水溶液)、次氯酸钠、亚氯酸钠与还原剂接触,易发生强烈的氧化还原反应,释放热量和有毒物质。

2.判定情形:

(1)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2)保险粉露天堆放。

(3)储存保险粉的室内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解读】

1.说明:

“熏蒸作业场所”是指使用磷化铝(镁)*虫剂,运用熏蒸方式对烟草虫害进行治理的作业场所。

2.判定情形:

(1)熏蒸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

(2)熏蒸施药、检查、散气作业时,未配备和使用与磷化氢气体性质相匹配的防毒面具。

(3)熏蒸施药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解读】

1.说明:

“生产线和场所”是指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浸渍器、压缩机,以及储存液态二氧化碳的储罐、工艺罐、回收罐的所在区域。

2.判定情形:

(1)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事故通风设施。

(3)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解读】

1.说明: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

2.判定情形: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砖混、砖木、砖拱等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了可能存在人员聚集的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解读】

1.说明:

“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判定情形:

(1)混合后可能发生加剧爆炸危险反应的不同类别粉尘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含蒸气)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3)两栋或者两栋以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4)同一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产尘点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5)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通过除尘管道、出风管、风机相联通。

注:木制品加工企业用于除尘,带有刮板功能的方形管道视为除尘风管。

3.除外情形:

(1)因生产工艺原因,同一部位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性气体共生、伴生。

(2)工贸企业中因谷物磨制、淀粉和饲料加工等生产工艺需要,除尘系统纵向跨越不同防火分区但按工艺流程独立设置的。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设置了锁气卸灰装置通过输灰管道互相联通的。

(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风机后共用一个排气烟囱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解读】

1.说明:

“干式除尘系统”是指采用袋式除尘器或者旋风除尘器的干式除尘系统。

2.判定情形:

(1)干式除尘系统除尘器箱体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2)干式除尘系统仅采用观察窗、清扫孔、检修孔作为泄爆措施。

(3)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气体惰化措施时,未采取氧含量在线监测报警措施。

(4)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抑爆措施时,抑爆装置所使用的抑爆剂不适用于所处理的粉尘。

3.除外情形:

(1)设置在生产设备设施本体上的除尘装置。

(2)喷砂机、抛丸机、静电喷涂工艺专门用于固、气分离,收集喷砂、钢丸、静电喷涂粉的旋风除尘器。

(3)已采取控爆措施的两级及以上干式除尘系统,用于收集较大颗粒粉尘的一级旋风除尘器。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

(2)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在风机与除尘器箱体之间采取火花探测及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解读】

1.说明:

“重力沉降室”是指粉尘在重力作用下沉降而被分离的一种惯性除尘器。

2.判定情形:

(1)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2)除尘系统采用砖混或者混凝土砌筑的干式巷道作为除尘风道。

3.除外情形:

纺织企业采用的除尘地沟。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解读】

1.说明:

“锁气卸灰装置”是指安装在除尘器的灰仓底部,给除尘器排灰的设备。应用较多的锁气卸灰装置有星型卸灰阀、双层闸板阀等。

2.判定情形:

(1)铝、镁、锌、钛等金属或者金属合金产生的可燃性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2)木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解读】

1.说明:

“20区”是指爆炸性粉尘环境持续、长期或者频繁出现的区域。

2.判定情形:

(1)被划分为20区的除尘器、收尘仓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未采用适用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

(2)20区防爆电气线路安装不符合防爆要求。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解读】

1.说明:

杂物去除装置主要有永磁铁、永磁筒、电磁铁、筛网、气动分离器、去石机、去石筛、风选机等。

2.判定情形:

(1)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

(2)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注:火花探测消除装置应安装在与砂光机连接的除尘器主进风管,或者安装在与每台砂光机连接的支风管。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

(2)铝粉、镁粉、铝镁合金粉等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解读】

判定情形:

未制定粉尘清理制度,或者未按照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

(2)氨直接蒸发制冷的冷藏库、穿堂、封闭站台,作为加工、分拣、包装作业场所进行使用。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解读】

1.说明:

“单独的作业间”是指仅设置快速冻结装置和物料输送装置,采用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氨气扩散的独立作业区域。

2.判定情形:

(1)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

(2)快速冻结装置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但是单独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解读】

1.说明: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是指可能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磷化氢、氰化氢等有毒气体,容易发生中毒事故的污水处理设施、纸浆池、腌制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

2.判定情形:

未对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也未在有限空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解读】

判定情形:

(1)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通风和气体浓度检测,或者在有毒气体浓度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3)有限空间作业现场未设置专门的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参与有限空间作业,或者监护人员未全程监护。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解读】

由于检测、维护、保养不到位,或者通过关闭、破坏、篡改等方式,造成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处于未通电、未启用、未联锁、数据失真等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状态,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来源: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和工贸安全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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