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包括:
1、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一)股权式合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二)契约式合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
(三)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外商投资合作
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柒、其他企业(一)港、澳、台
这是指港、澳、台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大陆举办的企业。
在法律适用上,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经济类型上它是不同于涉外投资的经济类型。
(二)股份合作企业
这是指一种以资本联合和劳动联合相结合作为其成立、运作基础的经济组织,它把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效地结合起来,具有股份制企业与合作制企业优点的新兴的企业组织形式。
其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三)其他性质企业
另外,企业还可以按照按规模区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按组织机构分为:工厂、公司、初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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