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债务时,保证人就可能面临承担保证责任的风险,但是否承担保证责任,还要看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间是否在保证期间内,若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保证期限如何计算呢?一起来看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个案例。
2022年3月,王先生通过赊账的方式向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赊账期限为:自2022年3月19日至2022年12月25日止。同日,周女士为饲料款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与王先生共同偿还饲料款。后王先生的3位朋友也分别作为保证人向某饲料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王先生欠付的饲料款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保证期限约定为:“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字之日生效,至被担保人全部还清某饲料公司欠款时失效”。
眼看赊账期限已届满,王先生仍有10万余元饲料款未结清。某饲料公司经催要无果后,于2023年1月,将王先生、周女士以及3位保证人诉至安宁法院,要求5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经法院判决,由王先生向某饲料公司支付饲料款10万余元。周女士和3位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其中3位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王先生追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本案中,王先生的3位朋友作为保证人向某饲料公司出具《担保函》,自愿对王先生欠付某饲料公司的饲料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在《担保函》约定的保证期限为“本担保函自担保人签字之日生效,至被担保人全部还清某饲料公司欠款时失效”,属于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形。故其保证期限应为6个月,自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证期间即自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6月25日止。某饲料公司诉至法院的时间尚属于保证期间内,故3位保证人应对饲料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王先生追偿。
对于周女士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与王先生共同偿还饲料款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对王先生的欠付的饲料款承担连带责任。
【阅读延伸】
保证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由债权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由保证人单方出具书面保证材料,且债权人接收并未提出异议等等。无论是作为保证人还是债权人,在订立保证合同时,都要明确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且保证期限的起算时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超过保证期限,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云南网记者 夏方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