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顾名思义就是危险的根源,是能引发事故的不安全因素,那么广义上的重大危险源就应该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具有潜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巨额财产损失或严重环境破坏或污染作业区域、生产装置、设备设施等。
我国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定义有多种,相关的标准主要以 2009 年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国家标准为主,其中将重大危险源的定义表述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如,水煤气生产车间、加油站、火炸药库区等。与之前标准的区别在于,该标准将辨识的范围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范畴。
在监管部门对于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以及危化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单元进行申报时,重大危险源分类是必备的操作基础。
国外最早主要以化学物质的商品目录和毒性作为划分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进行分类,并做进一步的规范化管理。按此分类方法重大危险源通常被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确定存有危险物质的设施;第二类是指对人员有潜在伤害的设施或场所,它们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并不在辨识标准中或处于临界状态也不易被发现,但发生危险时也会对人员、财产等造成一定的危害;第三类是指预防措施的危害,如没有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危险设施单元,根据实际情况,若管理者采取措施预防其危害,那么也可以酌情划分重大危险源。
国内对于重大危险源的分类主要最初是以能量释放的角度来区分的,比如两类危险源理论:第一类危险源是指在意外发生时,可能会释放的危险物质或者能量;第二类危险源是指一种不安全因素,这种不安全因素会导致限制能量失衡或破坏,在这种理论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三类危险源的划分方法等。
重大危险源的事故后果主要有有为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三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中对于重大危险源单元的分类初步分为生产场所和贮存区。一些城市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结果显示,城市重大危险源可分为 7 大类,再结合我国关于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的范围,对城市中重大危险源的类别做出如下划分:
重大危险源单元中,数量占绝大多数的是前三类危险源,即贮罐区、库区和生产场所,锅炉、企业危险建筑物、特种设备、交通系统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类别,煤矿、地下矿山、尾矿库通常不在城市建设用地上,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重大危险源单元是指在城市中的重大危险源单元,包括城市中的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以及部分压力容器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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