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姓名属于自己,但常被别人使用,是本人的代称,但一般由父母赐予。我一直以为改名是个权利,想改时去派出所备个案就好了,结果失算了,这不是备案类事项,是审批类事项。改不改自己说了不算,派出所说了算。
我扶贫村的一位村民,在当时出生登记时,因为登记员的原因,只凭音译给按了一个名字,导致音同义不同。长年也就凑合下来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名字容易产生岐义,外出打工总让人调侃。前几天想去换个名字,结果被派出所拒绝了,所长说他的名字没有不好的影响,年纪又大了,改名会引起很多麻烦,建议别改了。
这是个一定要办的事,但我一直以为根据民法典姓名是可以自由更改的,结果一查还不这么简单。你可以依法改姓名,但具体操办要依据一个部门规定。
法律制度上规定,中国公民拥有姓名更改权,这是2021年正式生效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的。实际操作中,更改姓名是民事权利,但是改了名能不能由公安部门登记,却是属于行政规定。而且我国有关变更姓名的规定是1958年公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具体内容如下:“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同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分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以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所以说能不能改名事实上是由派出所所长决定的,而且成年人因为名字涉及好多权益,派出所一般不建议改名。你叫什么都可以,但登记什么有规定。名字这个东西是父母对你的期望,你最好别偏离太远,比如叫白雪却长的很黑,以后可改不过来。从这个角度讲会有起错的名字,但没有起错的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