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时如何主张?
一、案例
张某因资金困难,向好友王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出借50万元给张某,借期一年,期内利息按月支付,每月1%,到期一次还本。合同签订后,张某每个月都如约付息,但到期后本金,一直未予支付。经王某多次催讨后无果,将张某起诉至法院。王某认为应当主张逾期利息,但发现对于逾期利息未做约定。
问:王某应按什么标准主张逾期利息?
二、法律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对于逾期利息的规定,首先,那就是有约定时,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就是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LPR的四倍。然后在未约定逾期利息时,则区分情况,若约定了期内利息,则可以按照期内约定利息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若未约定期内利息,则只能按照逾期还款日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要求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两种情形虽然称呼不同,但其实本质上都是对于逾期还款资金使用成本的承担。所以,在上述案例中,王某期内利息约定是每月1%,即年化12%,尚未超过四倍LPR,故王某可以要求按照每月1%的标准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律师建议
对于未约定逾期利息情形的,法院之前一般是以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2015年9月1日因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并经历几次修正,司法上对于有约定情形下,逾期利息标准确定为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而对于未约定逾期利息而有期内利息情形时,逾期利息则可以按照期内约定利息要求承担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若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都未做约定,则不能主张期内利息,但可以按照逾期还款日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要求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因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过几次修正,对于利息的规定也略有些不同。本文主要以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故若是借贷关系发生时间较早,则建议咨询律师做单独分析。
四、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