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规范的特点: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是独立的,当然从权益上讲是*的,但它又不仅仅一个属于*的,公司可以设立和发展的不同教育阶段中涉及到了不同的利益进行相关者——包括*、董事、经理层、员工、供应商、销售商、银行、债权人、债务人、社团乃至中国政府,因此,公司法就是一部从法律上规制研究公司通过法律社会关系管理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是在维护我们公司具有独立性前提下调整我国法律环境关系作为主体结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
调整后的法律关系既包括成立公司所涉及的内部法律关系,也包括内部组织结构的建立和运作等,例如*与*之间、*与公司之间、公司与董事之间、*与董事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以及因公司发行股票和债券等外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司与外国*、债权人、其他公司之间的一系列外部法律关系等。公司法既是行为法,又是组织法。
公司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经济主体,其行为对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交易结果的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公司法》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市场化、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相关法律制度规范企业属于商事行为规范,既有强制性的,也有任意性的(部分可以任意性条款具有积极倡导的意义),任意性的居多。
强制性规定很容易理解,即不遵守此类规定将导致无效的法律后果。强制性规范适用于维护交易秩序、影响交易稳定性的情形,如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和董事之间的权力划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
任意性条款的含义是允许公司各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任意性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公司法是商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商法的基本性质是私法,调整个人关系,体现私人意志,为私人利益服务。
对当事人之间可以达成的一致,法律制度应当及时给予学生尊重。从实践研究角度讲,商事行为的价值取向是在维护市场交易管理秩序前提下进行鼓励企业创新,商人的智慧是无穷的,鼓励商事主体将这种智慧尽情发挥,维护商事行为的创新与活力;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事行为中,由于一些错误决策导致的运行失败比比皆是,而且对于公司通过*、董监高基本情况没有一个机会纠错,所以,需要好的行为指引,以最大不同程度的防止出现错误发生,这就是我们倡导性条款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公司法中的任意条款表示为“可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等。《公司法》有二十多个地方,虽然似乎不多,但都是关乎*权益的事项,例如允许有限公司的*在未经全体*同意的情况下,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配权和表决权。
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任何公司的设立和活动不仅涉及公司投资者的利益,也涉及与公司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公司的活动肯定会影响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和安全。
如果我们仅仅依赖当事人意思自治,则可能会牺牲相对人利益来保护企业投资者利益,这不利于提高交易,因此,需要通过相关法律和规则建立和维护一个良好的交易市场秩序,并不同程度地维护网络交易的稳定性,这是一种强制性的由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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