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Article 802 The contractor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personal injury and property losses for any reasons attributable to the contractor for a reasonable period of usage of the construction work.
承包人是指广义上的承包人,不仅仅指实际施工人,还包括勘察、设计、总承包人、分承包人等。
承包人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发包人,应包括其他第三人。因为本条规定的是在“合理的使用期限内”,即建设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因此,其责任范围应扩展于发包人以外的第三人。
实际上即便不是建设工程的使用人,因本条规定的原因,发包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注意区分合理期限、责任期限和瑕疵责任期限。这三个期限及相应责任及承担方式和承担对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其计算责任的起点是工程实际竣工时间。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限均是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责任期限,它不以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为责任承担依据。
通常,同一建设工程只有一个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中的不同分部工程,保修期却并不相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40 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建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 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可见,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均有规定。设计文件中没有规定合同使用所限的,也应应少于最低的保修期限。
本条既然规定了承包人只对在“合理期限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如果超过了合理的期限, 建设工程仍在使用的,如果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承包人自然不再承担责任。
法律英语
Civil engineering contracts can be classifified into the following groups:
(1) add measurement contracts including bills of quantities or schedules of rates (see ICE Term Contract—September 2002 1st edition);
(2) lump sum contracts, such as ICE 6 which has been replaced by ICE 7;
(3) cost reimbursable contracts, e.g. cost plus percentage fee or cost plus fifixed fee or cost plus flfluctuating fee (note, even a target contract can be classifified as such);
(4) design and construct contracts, such as the ICE Design and Construct, 1st edition;
(5) turnkey contracts;
6) management contracts.
本文撰稿律师
申玉峰律师
诚公冯黄伍林(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 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讲师团
(主讲法律英语、翻译、合同起草、外贸英语等)
● 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入库律师
● 1 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
● 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 广州、长沙、石家庄和邯郸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先后在香港、迪拜、瑞士、IC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代理国际仲裁案件。)
● 企业法律顾问、英语翻译职称
(《国际仲裁翻译文集》和《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筹备中。)
先后多次赴英国、德国、法国、瑞士、荷兰、丹麦、挪威、瑞典、斯洛文尼亚、阿联酋、印度、日本、韩国、美国、加拿大进行商务、法务谈判、仲裁、并购及参观学习。
从事会计、审计、翻译、国际贸易、物流、管理等实际工作多年,实践经验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