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应当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条款与
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密切相关
司法实务中
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如何认定
裁判规则
1.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赔事由及免赔率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赔事由及免赔率的约定,应当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3年6月7日
2.保险合同中预先拟定的等待期条款系免除保险人的部分期间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保险法上的免责条款——郑某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纠纷案
【案例要旨】等待期系在保险期间内的一段时间,该段时间内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长短等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应由双方协商确定。案涉保险合同双方在投保时对等待期未有协商,而是由保险人在特别约定部分直接载明等待期天数。因此,案涉等待期条款是属于免除保险人的部分期间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保险法上的免责条款。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12月28日第7版
3.技术性或程序性条款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其不属于免除责任条款——奚某某诉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例要旨】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条款中对车辆的新车购置价作出确定,并约定车辆的价值进行按月折旧,对车辆进行按月折旧约定,在于确定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进而确定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数额,避免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实际价值进行确定,提升了保险理赔效率。此类技术性或程序性条款在本质上并不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属于免除责任条款。
案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6918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年商事审判案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