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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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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快,“一处失信、处处受限”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然而,在失信惩戒过程中,对失信主体管理不够精细、信用黑名单退出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也给部分企业经营带来了不便。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明确从明年开始推出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企业纠正失信行为。
失信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修复信用。失信“黑名单”制度,近年来已为公众所熟知,但如何退出失信“黑名单”,在现实中仍充满不确定性。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主体,只要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相关行为的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就可以完成信用的修复。这实际上是惩戒失信、奖励守信的内在要求。有进有退,才能帮助更多人明晰守信与失信的边界,失信惩戒也才能体现价值。
在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构建信用修复机制,提升我国信用建设体系化、制度化水平,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信用立法的重要任务。在这方面予以规范,要体现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弹性。失信行为被公示后,如满足“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或“失信主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约谈,并做出不再发生类似失信行为的信用承诺,取得失信行为认定部门认可同意的”条件之一的,经失信主体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可依法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
规范信用修复,为信用改善者提供“退路”,既是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的应有之义,也是确保失信惩戒法治化的必然要求。信用制度设计有进有退,才能帮助更多人明晰守信与失信的边界,失信惩戒也才能体现价值,让游离于失信边缘的主体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才能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受罚的社会氛围,共筑“诚信长城”。
作者:吴学安
编辑:刘聪
审核:周佳佳
来源:人民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