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上黑名单新法规,欠款黑名单有什么后果

首页 > 实用技巧 > 作者:YD1662023-05-01 07:55:01

单位不缴或无故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骗提骗贷等失信行为将受到严惩。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明年1月1日起执行。

“这是我市也是全省首个《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制稽核科工作人员表示,纳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上报到市诚信办审批后,在“信用大庆”平台上发布。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比如失信者将在出行、子女入学、贷款等多方面受影响,可以说是“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黑名单”上的缴存人

5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

缴存人有下列11种行为之一的,将视为失信,被“拉黑”。包括: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公积金或贷款;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协助他人违规提取公积金或贷款;通过伪造证明材料,办理本人公积金缴存开户或协助他人办理缴存开户;贷款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的,累计逾期12个月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到贷款还清止,无故累计停缴6个月以上;贷前调高缴存基数和比例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提供虚假资料调低缴存基数和比例;违反与中心签订的协议约定;被中心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或仲裁;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对纳入“黑名单”的缴存人将给予以下处罚。包括:取消5年内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违规提取公积金或贷款的,责令其全额退回提取资金或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涉嫌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取得贷款后无故停缴或降低缴存基数及缴存额的,责令按月足额缴存,并补缴欠缴,拒不执行的,自纳入“黑名单”之日起,将其贷款利率上浮至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

缴存单位无故停缴职工公积金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处罚

缴存单位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将视为失信行为,并纳入“黑名单”。包括: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手续,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办理的;不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手续,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办理的;不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或足额缴存,责令限期缴存或补缴,逾期仍不缴存或补缴的;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或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不配合管理中心监督检查的;无故停缴或累计超过6个月欠缴的;被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工作人员表示,对纳入“黑名单”的缴存单位,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失信

将取消其承办公积金业务资格

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比如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期间不履行担保义务,造成住房公积金贷款遭受损失的;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协助他人违规提取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等9种失信行为,也将列入“黑名单”。一旦纳入“黑名单”管理,将取消企业5年内承办公积金相关业务的资格,正在承办的相关业务,立即停止办理。涉嫌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行为,协助他人违规提取或贷款的,将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工作人员表示,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5年,缴存单位、缴存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5年期满后,失信行为仍然存在的,继续纳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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