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备案
一、适用范围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四、受理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备案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1份,A4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1份,原件;
(三)文化部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同意筹建通知书》1份,原件;
(四)网吧法人(申请人)及安全管理员的身份证1份,原件;
(五)安全管理员的计算机登记证明或中专以上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国家正规计算机培训证明1份,原件;
(六)网吧场所平面图1份;
(七)网吧网络拓扑图1份;
(八)网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上网登记、巡视管理、日志保存和案件报告制度等相关内容)1份,原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九)网吧安全管理软件安装验收表1份,原件,A4纸,加盖单位公章;
(十)网络运营商提供的互联网固定网络地址证明1份,原件;
(十一)营业场地证明材料(包括营业场地产权证或场地(房屋)出租协议、场所平面结构图)1份,原件。
十、申请接收
(一)可通过网上下载领取申请材料
(二)
(三)可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县级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告知结果及取证。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十二、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地址和时间
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不包括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的时间),承诺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十六、结果送达
可由窗口直接领取,或采用邮寄方式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和义务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
电话查询: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窗口查询: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等方式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网上投诉: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办公地址及时间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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