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凶器伤人怎么判,拿凶器打架伤人怎么处理

首页 > 实用技巧 > 作者:YD1662023-05-27 21:48:28

为争抢清理货车车厢的业务,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动手伤人领刑罚。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王某、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8日晚,被告人王某、李某在萍乡市湘东区某货场因清理货车车厢业务与彭某发生争吵。李某持铁锤击打彭某的腰部,王某持菜刀砍彭某的头部,并用安全帽砸打彭某的脸部。经萍乡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李某赔偿了彭某的医药费,彭某表示对王某、李某谅解。王某、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故不划分主从犯。二被告人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均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打击犯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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