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8日,吴中区警方收到知情人和热心网友的举报,迅速一举摧毁该QQ群,并查获大量的非法视频和照片证据,并指向了群主和活动的主要组织者朱某以及其他的多次参与者。
2020年1月9日,朱某1月9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2月14日,朱某被吴中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介绍卖淫罪,聚众淫乱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被告人朱某聚众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朱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聚众淫乱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希望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朱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追缴被告人朱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两最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3年3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普法课堂
聚众淫乱罪的认定主要为: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
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立案标准为: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对于组织卖淫罪的具体认定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如下: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